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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税务申报】需要实务!12366最近热点问答,你一个都不能错过!

时间:2023-02-26 02:16: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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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2366岁热点问题综述

来看看你们见过面。

问题1:企业员工工作时发生意外死亡,企业给家属的赔偿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答:丧葬补助费、退休金费、安家费、探亲假费等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也属于企业员工福利费范围。

企业给家人的赔偿支出可以根据员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

问题2: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他人的研发ampd费用可以相加扣除吗?

答复:根据财税[2017] 34号规定,2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追加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1 .企业向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amp委托d活动的费用按实际费用发生额的80%委托人研发amp收取d费用,计算加算扣除,受托人不能再加算扣除。外部研究开发费委托实际发生额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有关联,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R & ampd应提供项目费用支出细节。

文件标准:财税[2017] 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问题3:对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批准应纳税所得率?

答: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决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确定应纳税所得率或批准所得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应纳税所得率:

(一)可以准确计算(确认)总收入,但不能准确计算(确认)总成本。

(2)成本费用总额可以准确计算(确认),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计算(确认)。

(3)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和估算纳税人收入总额或费用总额。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核定其所得税额。

文件标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问题4:小利润企业标准调整了吗?

答: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限额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文件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 77号)

问题5:新成立的企业对增值税发票最大开票限额有限制吗?

答:税务机关将为申请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第一张增值税发票的新建纳税人办理发票开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大使用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发票限额不超过10万韩元,每月最高使用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新建纳税人可以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审批标准。

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新建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时限、处理方式和处理程序,尽可能实现税控设备的网上采购,做好新建纳税人首次压缩增值税发票申请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设纳税人及时顺利地收到增值税发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外,该公告将从2018年8月1日开始实施。新疆、青海、西藏地区将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文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问题6:为了转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开具吗?

回答:以前的注册纳税人可以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退还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自前登记日的下一个期间开始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前登记日

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问题七: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中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车辆购置税?

解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八: 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受到的环保单位的处罚之后是否还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解答: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问题九:外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货物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企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问题十: 出口货物,取得报关单,上面分别注明出口日期,报关日期,且日期不一致,以哪个日期为准申报增值税?

解答: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货物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文件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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