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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怎么申报】减3%减1%,填写申报单就这么简单!

时间:2023-02-26 03:13: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3%-1%,填写申报单都掌握了吗?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快复业步伐。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少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价值税项目以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部分调整内容。为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清楚地掌握新政策,下面结合申报的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整理了此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3%到1%新政策实施后填写申报单的要点。

北京地区的一家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享受差价课税政策,选择第一季度作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提供旅游服务,获得含税收入20.3万韩元,其中根据政策规定可扣除10万韩元。一月份收入共开了两张发票,其中税务机关预缴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面值10万韩元,税额0.30万韩元,同时预缴税金0.30万韩元。自己开一张增值税一般发票,价格税合计为10万韩元。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收到含税收入23.45万韩元,其中可以按照政策规定扣除8万韩元,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收到含税收入15.1万韩元,其中根据政策规定可扣除5万韩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没有期初馀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日公告,《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和第5号公告第1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2020年3月1日起至5日止。该企业在2020年1月和2月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以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的征收率,3月收入差额扣除后,可以减少到1

根据第5号公告第2条和第3条,“以1%征收率扣除征收增值税的,应填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以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减税的增值税应税金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当前应纳税扣减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对应的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8列“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差额扣减后不含税销售额=(2000

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100000+234500)÷(1+3%)=324757.28(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24757.28×3%=9742.72(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

100000+324757.28+149504.95=574262.23(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

3000+9742.72+1495.05=14237.77(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574262.23+14237.77=588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80000+50000=23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58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234500-8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4500+1000=8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30000-23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588500-230000=358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元)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7.28(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203000+101500)÷(1+3%)=295631.07(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95631.07×3%=8868.93(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295631.07+149504.95=445136.02(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8868.93+1495.05=10363.98(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445136.02+10363.98=455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50000+50000=20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55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101500-5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1500+1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41.2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0元,税额12000元;3月因去年销售货物业务取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0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取得销售收入303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及2020年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各项收入,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3000÷(1+1%)=300000(元)。

根据2020年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该企业3月发生去年销货退回应按照原3%征收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

412000÷(1+3%)-103000÷(1+3%)+202000÷(1+1%)+202000÷(1+1%)+303000÷(1+1%)=1000000(元)

根据2020年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鉴证咨询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研发和技术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300000*2%=6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

200000*2%+200000*2%+300000*2%=14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4000=14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货物及劳务”列=15000,大于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减征额4000元,申报表主表第15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15000元,大于服务所产生的减征额10000元,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000+10000=14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收入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鉴证咨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货物及劳务”列次=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300000=500000(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列次 =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30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

500000*3%=15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

500000*3%=150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列次=

200000*2%=40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2%+300000*2%=10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列次=15000-4000=11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15000-10000=5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11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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