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个体户税费优惠政策——重点集团创业税优惠篇。到底谁符合条件?快和小光一起看!
1、扣除主要集团创业税。
享受主体
建设卡贫困人口,拥有《就业创业证》(标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包括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在内的建立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内的大学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大学应届毕业生。毕业年是有毕业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折扣内容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月以后的三年(36个月,河东)内,按每户每年12000韩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部和个人所得税,最高可提高20%。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地方教育部和个人所得税小于扣除限额,仅限于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地方教育部和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追加、地方教育部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限额的情况下,限于减免限额。
2.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地方教育部纳税的依据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之前的增值税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2号)第1条、第5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0号)第1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号)
第二,退役士兵创业税扣除
享受主体
经常就业的退役士兵。
折扣内容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营业的个体营业者在个体营业者登记月以后的三年(36个月,河东)内,按照每户每年12000韩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增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最高可达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的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缴纳税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情况下,税收减免额将限于实际缴纳的税金。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限于上述扣除限额。
3.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地方教育部纳税的依据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之前的增值税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号)
第三,免除军队家庭创业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水军家庭
折扣内容
从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在三年内免除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能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签发的身份的证明,各水军家属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39款
第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水军家庭
折扣内容
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军家属要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能够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身份的证明。
2.各水军家属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税
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第二条五、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
七、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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