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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货运代理。代理客户通关过程中,因业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而发送的舱位信息丢失。我们公司将如何处罚?
答:如果配置违规,可能会受到警告或罚款。根据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22(4)款的规定,出入境运输工具到达或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如果按照规定向海关警告有关申报、检查文件或检查的证明不真实,可能会处以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和没收违法收入。总之,如果贵公司有上述行为,将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2年3月2日,A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D海关传送XXXXKP125的空车出入舱数据,舱号为XXXX09809137D,该车前部进入后,D海关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该车为重型汽车。据调查,入境前XXXKP125系A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运输出口货物。A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外国沟通不畅,无法获得入境车辆的准确舱单数据,向海关运输的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得知这批车货被进口到其他公司代理后,在更改舱单的时限已经超过海关规定时限的情况下删除了舱单信息。、、、入境货物由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B国际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托运人,车厢号码为XX0910,B国际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晚收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车辆入境信息而未与运输工具负责人联系,未按规定时限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违反了海关关于出入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2条,A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国际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均构成违反,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行为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询问的笔录、海关检查记录、调查经过、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任状、在职证明等证据。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12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根据本实施条例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出入境运输工具到达或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相关文件或检查证明不真实的,可以处以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收入的,可以没收违法收入。在这种情况下,A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D海关发送了XXXXKP125的空车前出入舱单数据,D海关对此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为重车,并装载了发送者。a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外国沟通不畅,无法获得入境车辆的准确舱单数据,导致运往海关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如果更改舱位的时限超过海关规定时限,则删除舱位清单信息。这违反了海关关于出入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的相关规定,构成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约翰f肯尼迪,Northern Exposure,)在这种情况下,入境货物实际上委托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口给B国际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台松子。b由于国际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晚收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车辆入境信息,未与运输工具负责人联系,未按规定时限向海关发送货单电子数据,违反海关关于出入境运输工具货单管理的有关规定,构成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22(4)款的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A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处罚人民币2.5万韩元(2.5万韩元)。2.b警告国际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处罚人民币2.5万韩元(2.5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