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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申报配方】关于进口化妆品申报配方的10项要求

时间:2023-02-26 05:45: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配方表应在同一表中提供,包括原料序列号、原料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 (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白粉含量、使用目的等。尺寸不小于5号宋体。

(2)必须提供所有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应以百分比表示,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按有效物量100%计算)。配套原料必须以腹背形式申报,并标明各组分的含量(百分比)。特殊情况,包括结晶水、原料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要说明所有原料都是按含量减少的顺序排列的。

(三)配方原料(包括复合原料的各组)的中文名称必须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如果没有INCI名称或不包括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则必须使用《中国药典》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能使用商品。

(4)着色剂必须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着色剂索引号(CI号),但没有CI号的情况除外。

(5)含有动物器官组织及血液产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来源、质量规格及原材料生产国允许的证明。

(六)在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煤焦油中产生的碳氢化合物(单成分除外)时,产品配方中应注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CAS号)。

(七)对《化妆品卫生规范》限制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必须提交原料生产者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8)分装的多配方产品(如染发剂、烫发类)或同一不可分离包装内存在的其他配方内容物的组合构成的产品,应分别列出各部分的配方。

(九)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必须与检验样品的接受日期一致。

(十)主张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的产品,应根据安全考虑提供配方设计原则(包括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资料。

天健火星提示:签订合同时需要对产品配方进行严格审查,建议企业在选择代理时必须要求对方先审查申报基础资料,以免中间出现问题。

其他信息:ww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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