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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报确权】专利许可确认司法解释解读(上)

时间:2023-02-26 10:00: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张鹏

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这是对专利许可确认权行政案件的首次司法解释,不仅对未来专利许可确认权行政案件的法律实践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专利审查工作实践也有重大影响。特别是专利许可确认权司法解释第2 ~ 4条明确了权利要求用语的基本规则,这是各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1],特别需要深入分析。文章篇幅长,笔者将分中后篇推送。本文全篇重点介绍专利许可确认权行政案件概述和权利要求用语的基本规则分析。

一、专利许可确认权行政案件概述

专利授权确认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或者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二审案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没有飞跃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仍然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二审案件,但外观设计专利许可行政二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2]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专利行政案件1672件,同比增长10.22%。1376件结案,同比增长36.6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行政二审案件241件,行政许可确权类案件230件,行政处罚类案件7件,其他行政案件4件。

针对上述专利许可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专利许可确认司法解释共32条,对权利要求解释、指令基础、说明书公开、创意、外观设计专利许可标准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澄清,并对证据、程序问题做出了规定。专利许可权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联系,公正有效地化解矛盾,实现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使“真创新”成为“进步号”、“高质”成为“严厉保护”[3]。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专利许可确认权司法解释,将对未来专利行政诉讼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中,权利要求解释是专利许可确权行政案件审判实践的难点,也是各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专利认证司法解释第2 ~ 4条明确了权利要求用语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内部证据优先规则、反禁令反反社会规则、明显错误更正规则等。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二、权利要求术语定义的基本规则分析

下面分别分析内部证据优先规则、反禁令反会规则和明显的纠错规则。

1.内部证据优先规则

内部证据优先,意味着说明书和所附图片与技术术语的一般含义不同,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所附图片进行定义[4]。专利许可权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理解的通常含义,定义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术语在说明书及所附图片中明确定义或说明,并根据其定义进行定义。根据前款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常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产业技术标准。“本条文对手册和附加权要求的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或说明,并根据其定义进行了定义。如果没有明确定义或说明,则根据该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一般含义进行定义。

内部证据优先规则同等适用于专利许可行政诉讼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这种观点在立法过程中可以明确证明。专利许可确认权司法解释2018年6月,意见稿提出了两个方案。也就是方案一:“人民法院审理专利许可行政案件,一般需要从该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意义上定义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自定义词语,并在说明书及所附图片中明确定义或说明,从其定义中定义。(约翰f肯尼迪,《正义名言》)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确认权行政案件,可以利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定义权利要求的用语。说明书和附图是对权利要求用语特别定义的,在那个定义中定义。专利审查文件是可以用来说明权利要求的术语。这种方法还不能定义,可以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参考书、教科书、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相结合。”情景二:“对于权利要求用语,人民法院一般应定义为该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意义。权利要求书使用用户定义的单词,说明书和附加的图纸被明确定义或说明,并从其定义中定义。”区分专利许可行政诉讼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在专利许可行政诉讼案件中针对的是专利申请,而不是已经授权的专利,由此可见,该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意义上强调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反映了专利权的公示作用。在专利确认权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针对的是专利申请,而不是专利申请,所以进一步强调了使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来定义权利要求的用语,以反映对专利权的保护。(威廉莎士比亚,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

专利许可确认权司法解释的内部证据优先规则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例如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深圳钱俊科技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

[5]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明确,对于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如果权利要求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在专利说明书中已经作了特别的说明,应当根据该特别说明作出解释;如果说明书并没有特别说明,应当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作出解释。最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从而,根据上述解释原则和规则,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应当解释为未通过认证的用户设备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而不应解释为用户设备与其要访问的实际网站建立TCP“三次握手”连接过程中的第一个报文。[6]

2.反向禁止反悔规则

反向禁止反悔规则,是指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专利禁止反悔原则从专利审查历史禁止反悔延伸到专利转让人禁止反悔、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悔等情形[7],并且专利审查历史禁止反悔没有排除在专利授权程序和专利确权程序适用的可能性[8],理应理解为可以适用于专利授权程序和专利确权程序中[9]。其中,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专利侵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陈述内容,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加以反悔,又称为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该条文明确,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反向禁止反悔规则在理解与适用方面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一是从适用范围角度而言,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适用于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并不适用于专利授权行政案件。这一点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的变化过程可以做出历史解释,2018年6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人民法院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可以参考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内容的陈述。”2020年4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档案。”可见,在2018年6月征求意见稿和2020年4月征求意见稿中,均未强调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适用于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并不适用于专利授权行政诉讼案件,正式稿专门强调值得我们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加以关注。

二是从构成要件角度而言,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针对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并不包括未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权人相关陈述并未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明确采纳,那么该陈述亦不具备反向禁止反悔适用的空间。如前所引述的2018年6月征求意见稿和2020年4月征求意见稿,均未强调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针对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在正式稿中专门进行强调,值得我们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加以关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专利权人相关陈述被生效行政决定(例如专利侵权调处决定或者前一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等)明确采纳,是否具有参照考虑的法律地位,值得深入研究和未来司法实践中加以观察。

三是从法律后果的角度而言,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参考相关陈述,这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规则存在一定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规则要求不能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将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要求参考相关陈述。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中的反向禁止反悔规则系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例如,在浦江金豆米工艺有限公司等与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诉讼纠纷案[10]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构成上述规定中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如果专利权人的陈述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则其相应陈述不产生法律效力,未与专利权人的其他陈述产生实质性的冲突,不必适用禁止反悔的原则。如果专利权人的陈述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则其相应陈述产生法律效力,裁判机关在此后的审理中不得采纳与之相冲突的陈述。因此,禁止反悔原则考虑的时间点,不是专利权人作出陈述的时间,而是其陈述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的情况下,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兆世公司是本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陈述可以视为专利权人的陈述。鉴于(2015)浙知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认可了兆世公司对权利要求1中“连接结构”的解释,且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时被诉决定尚未生效,故本院有必要审查赵某在本案口头审理时的相应陈述是否与(2015)浙知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冲突。

3.明显错误纠正规则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明显错误纠正规则有两个适用要件: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该条规定在2018年6月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征求意见稿中几乎一致,只是将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明显错误”丰富为“明显错误或者歧义”,由此可见该条规则获得了普遍认同,没有太多争议。究其原因,我国没有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专利权人通过针对自身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从而获得授权专利修改机会的限制非常多,因此容易产生授权专利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的情况,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仅经过初步审查即获得授权并未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因此,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的情况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唯一理解,那么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中的明显错误纠正规则系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例如,在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某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1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或者附图存在歧义或者错误: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以解决该歧义或者错误。”

[注]

[1]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EB/OL】, (2020年10月1日最后访问)。

[2] 张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展观察与案例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6月版,第36-47页。

[3]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EB/OL】, (2020年10月1日最后访问)。

[4] 张鹏:《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原理与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4月版,第81页。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

[6] 本案的详细分析参见张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展观察与案例评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6月版,第167-196页。

[7]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82页。

[8]Janice M. Mueller,An Introduction to Patent Law,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p.247-248.

[9] 张志成、张鹏:《中国专利行政案例精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1月版,案例12。

[10]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

[1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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