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阴阳合同”
一方举报受到多方追究
这是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阴阳合同”而导致的三方主体受到处罚的案件。与事件相关的房地产实际交易价格为1600万韩元,卖方和房地产经纪公司同意伪造合同,降低房价,以690多万价格申报税金。由于卖方被举报,税务机关承认这一交易行为构成逃税,要求买卖双方补税并罚款。房地产经纪公司也因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而受到建设部的处罚。
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交易税是买卖双方重点关注的问题。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买房的双方都要负担相应的税金。二手房个人之间交易普通住宅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一般包括哪些税金?
对卖方主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对买方来说,主要包括契税和印花税。在房价高的交易中,交易税是一笔不菲的费用,也成为买卖双方进行价格博弈及协商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高交易税,买卖双方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避免应负担的交易税,房地产管理公司为交易收取佣金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为交易双方避免交易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那么,除了“阴阳合同”之外,住宅交易中还有哪些“坑”需要警惕?根据情况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下面将通过几个事件来解释。
中介合同纠纷案-民事责任
在Shemou、Huang-Mao等销售代理商合同纠纷案件中,销售人员Yu、Huang B、华融中介公司安排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以赚取更多差额,010-3000转让完成后,刘作为中间人代表书面答应卖方。“如果以后对这笔交易发生税金,本人将予以补充。特此证明!”
因为房地产交易少报了交易价格,买方马某某向税务部门举报了,税务部门认为这是逃税行为。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14日缴纳《房屋买卖合约》和《房屋买卖合同》,征收卖方增值税和附加税,支付滞纳金,征收60。
另外,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22日制定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作出广东0606民初20215号民事判决,卖方谢某、黄某向马某缴纳的契税、缴纳的滞纳金、罚款总额34912.83元,2018年6月8日
经法院审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卖方追缴的税金为增值税23583.38韩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50.84韩元,教育费追加707.5韩元,地方教育追加471.66韩元,个人所得税84020.62韩元,两人共2200韩元
余某向谢某某、黄某某予以承担偿还。但其余款项的性质是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余某承诺中所要承担的范围,谢某某、黄某某不能向余某主张偿还。而且谢某某、黄某某是本次交易的纳税义务人和主体,其收到余某出具的“承诺”时,已知道房产交易是以“原发票价报税缴纳”,即明知虚报和少报计税价格仍要为之,后被认定为偷税,故此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和计收滞纳金,属于其作为纳税义务人和主体对违法行为应要承担的责任。对于谢某某、黄某某被马某某起诉而承担了马某某的款项38824.83元,其中补缴契税18866.7元,属于余某承诺范围,应由余某向谢某某、黄某某予以承担偿还。但相应的滞纳金4726.11元和罚款11320.02元,与前述同理不能向余某主张偿还。在该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因伪造合同,做低房价,不仅买卖双方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及罚款,房产经纪公司的销售人员也因合谋偷税,自身承诺而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行政责任
上述居间合同纠纷案中,买卖双方都因偷税,税务部门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
除民事责任外,在房产交易中,房产经纪公司也会因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受到住建部门的处罚,参考案件如下: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网站)
伪造合同偷逃税被判8年-刑事责任
赵某诉宇轩房地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赵丰将其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成交价为2300万的别墅,缩水以合同价为700万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百万税款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 。赵丰因偷税行为,补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00多万元。房产经纪公司也因合谋伪造合同,做低房价,赔偿赵丰因偷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98万余元。
杨某为经纪公司员工,作为本交易的置业顾问,因虚构合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近百万元,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