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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标异常】纳税人收到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时间:2023-02-26 10:59: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编辑标准:纳税人取得发票,上游企业逃开,税务机关将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列为“异常证书”,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购进转出,部分税务机关要求按购进发票金额以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如收到13%的增值税发票,损失额为超过发票金额38%以上的税金和滞纳金。取得异常证明一般是因为上游企业没有正确申报税金,对外税务局认定为脱油联合企业,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证书”,与纳税人非法接收发票不同,与纳税人和上游企业正常业务不同,没有义务接收发票,没有义务和能力保证上游企业依法申报税金。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对异常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非常公平和完善的法规,但基层税务部门对业务和行政不熟悉,只是增加企业负担。纳税人如果很好地适用税法,就可以避免这种损失。那么,纳税人收到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的话,该怎么处理呢?

第一、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8号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被盗;

(2)非正规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审核匹配查找发现“匹配不一致”、“关联”、“无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大数据分析显示,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假开立、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2条第(1)款规定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例外凭证,在下列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纳入例外凭证的范围:

第一是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70%以上)。

第二,以上凭证金购买税额累计超过5万韩元。

根据该规定,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6种情况下被列为例外凭证,除了虚幻的情况外,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列为例外凭证,与下游企业无关,下游企业要承担责任。纳税人取得发票被列为异常证明,不一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异常证明往往被上游企业偷逃,异常申报税(包括零申报)被列为异常家庭。甚至一些地方税务局发行了异常凭证,正常企业开具的发票也列入了异常凭证。像江苏地方这样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如果付款人和税务机关异地发送了例外凭证,则必须确认例外凭证代码。如果属于脱北联包含的异常证明,首先看发票方是否真的脱北,如果不是,是否可以与对方税务机关沟通撤回。

二、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8条第3款,受票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常先办理购置税转出,如果对异常证明有异议,请申请购置税转出后验证。(甲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通知后10个工作日确认申请)

2.经税务机关验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确认以上凭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对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第3类,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

因此,纳税人取得《以上凭证》,工作真实,收入转出后,可以就增值税损失申请验证,验证后可以用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税金,如果继续用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税金,就没有税收损失。这项救济措施对纳税人是公平的,很多纳税人购买后不知道如何利用这项救济措施。(但遗憾的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纳税人申请的验证,税务机关应该在什么期限内完成验证,导致很多税务机关不愿意接受企业申请验证,这需要总局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进行补充。)

三、纳税人获得异常证明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述税务总(2019)38号没有规定纳税人必须取得以上凭证并办理企业所得税。这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问题,因为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必须符合虚开发票、纳税人、申请验证的程序、交换的救济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等多种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首先,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办理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并命令企业在60天内补充交换发票。

二、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60天内补充开具交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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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补开换开60天届满,根据补开换开发票情况做如下处理:

1、纳税人异常凭证申请核实后,符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必然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无需补开换开,无需调整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取得发票业务真实,且销售方与开票方一致的,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为非法开具,应补开换开发票;若开票方走逃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以非现金付款凭证和合同、物流凭证证实业务真实性,可据实列支成本。

3、纳税人取得发票业务真实,但销售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销售方应补开换开发票;若销售方走逃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以非现金付款凭证和合同、物流凭证证实业务真实性,可据实列支成本。

4、纳税人没有实际业务取得虚开发票的,或纳税人实际业务,开票方应当补开换开发票,开票方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不属于无法补开换开的情形,则取得异常凭证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5、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但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的,调整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应先按流程补开换开发票后,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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