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
2018年第203号
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督,现公布有关事项如下:
1.本公告适用于海关对企业实施保税修理业务的规制。也就是说,企业以保税方式将有零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维修大象物品”)从国外运到国内,经过检查、维修后退回。
二、企业可以开展下列保税维修业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和部门规定允许的。
(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了履约动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许可的规定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保税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海关现场核查评估:
(一)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低于一般信用。
(2)企业必须具备执行这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并专门管理修理的物品、要修理的物品、不能修理的物品、修理的物品、修理过程中更换的旧零件或坏零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材料等。
(3)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维修、消费等信息全部进行跟踪,并根据海关要求申报。
(四)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护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维修业务的批准文件。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案件,应当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修理项目,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5.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材料可以采用保税或保税方式以外的方式进口。适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行以修理工订货为基础的实战核销。
6.企业开展保税修理业务时,应设立保税修理专用账簿(手),对与修理大象的物品、修理过的物品、无法修理的物品等信息制作电子账簿。企业使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材料的情况下,保税维修专用账簿(手)也应包括维修材料电子账簿。
保税维修专用账簿(手)登记商品不包括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中。
7.企业设立电子账户(孙策)时,按照以下规则报告:
题头“监督方法”为“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法”为“保税维修(5)”,账面周转率金额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决定。
记录成品填写“商品名称(已维修)”和“商品名称(无法维修)”。
文件填写“商品名称(维修用)”和“维修用保税项目”,其中“维修用保税项目”根据商品名称如实填写。
8.保税修理账簿(手)的核销周期根据海关监督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的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户(手)登记核销周期。
9.企业申报保税修理物品进出口时,文件物品“商品名称(待维修)”、文件物品“商品名称(已维修)”和“商品名称(无法维修)”均按照“保税修理(1371)”监督方式申报
以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物品”将按照相应的“供应加工(0615)”或“材料加工(0214)”监督方式申报。需要再出口的人以相应的“供应项目返回(0664)”或“进口项目返回(0265)”监督方式申报出口。应根据相应的“供应馀料结转(0657)”或“供应馀料结转(0258)”监督方法进行结转。
维修更换的旧部件、坏部件、维修产生的边材根据实际检查状态,通过“供应边材返回(0864)”或“材料边材返回(0865)”申报,根据相应文件项目的项目编号一致返回。不能以文件项目编号或保税方式进口“维修项目”的,可以根据用该文件维修的物品的项目编号进行退货申报,然后出国。(美国电视剧《Northern Exposure》)。
10.企业开展保税修理业务的维修大象商品、修理过的商品、无法修理的商品、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更换过的旧零件、次品原则上都要退回。实际上,不能转口、不能内销,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的相关规定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处置合格企业。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材料残余物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1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并在此核销期间如实申报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次品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材料的企业,在维修中使用保税物品生成的边角信息(包括品名、规则型号、数量)也要如实申报
量等)。十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原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日起暂停执行。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保税维修有关货物、料件、维修替换下旧件、坏件、维修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三)在保税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海关发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整改。
十三、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
十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一)企业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十五、本公告实施前已经试点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在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按原有规定继续开展业务,之后统一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进行办理。
十六、本公告中保税维修业务涉及商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另行公告。
十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59号)办理。
十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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