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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申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将实施排污许可“一增殖”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时间:2023-02-26 14:34: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众海报记者陈子豪董永报道

为了迅速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东营市排污许可“一增殖”管理工作流程,3月28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实施了排污许可“一增殖”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工作程序的实施将加强污水许可与环境评价、监测、执法的有机联系,从环境准入、污水控制到执法监督的“一增殖”全过程监督。继续推进动态调整、信息互通、排污许可全范围监督。建立污水许可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污水许可与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全联动监督。

工作程序分为环境准入环节、下水道许可批准环节、证明书后监督环节。在环境准入过程中,各级环境保护审查批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明确建设单位要履行许可证排放、证书排放责任等具体要求,要及时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的电子文件送交同级排污许可证发放职能部门(单位)。

在排污许可审批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技术审查,排污许可发放职能部门(单位)将审查排污许可材料的完整性和执行所属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向排污单位通报补充改进情况。排污单位的申报资料齐全后,排污许可证发放功能和(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给相关功能和(单位),在审查会上签字。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功能科判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准意见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和排污许可书的编制内容不一致,提出重大变动和未批准的先建意见。环境监测功能和(单位)负责判定自身监测方案的遵守情况。许可内容包括《技术规范》规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要求或处理原则不明确的情况下,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执法等职能部门、机关根据管理工作要求提出审查(签名)意见。

市级负责发放项目,有关县区分局负责提出初步意见。排污许可证发放职能和(单位)汇总形成审查意见后反馈污水单位,污水单位涉嫌违法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技术审查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后问题较多的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污许可申请书所载的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信息、排污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排放单位现场是否符合环境评价和批准要求、自我监测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具有合规排放能力)、环境管理要求是否科学可行等。

现场核查后将进行回忆研究版,对技术审查及现场核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于尚无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无法加载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要求,有关环境要素管理科(单位)应继续指导。对本级不能确定处理意见的,要报告一级研究解决。

会议审议后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签署审查通过的项目,排污许可证发放职能部门(单位)按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签署审查原则通过但要求补充或修改的项目,可以由排污许可证发放功能部(单位)通知企业限期补充修改完善,按计划进行补充修改的程序发放排放许可证,逾期不进行补充修改的,等待批准。将对否决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排污许可证发放功能和(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向建设单位发出不批准的信函,说明原因。

许可后监督过程中,排污许可证发放功能部(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定期向执法部门移交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包含的排污单位清单,执法部门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发送排污许可证发放功能部(单位),实现闭环管理。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功能科应配合环境管理要素,将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纳入各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内容,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告知部门(单位)。

各级执法部门将排放许可证企业作为污染源管制执行的主要依据纳入“双重随机、公开”监督,将排污许可证的实施作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正常化监督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事项检查手册,明确许可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判定依据,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监督排污单位的“增量排放”情况,作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重要依据。据悉,推进排污许可区分执法监督,对正面名单上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以异地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实行“会津式”执法等新的执法手段,“没有任何阻碍”。

各级执法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体系的优势,在日常管理和各种执法检查工作中加强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合作,定期组织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遵守问题方向,按照“无证排污”、“无证排污”、“无证排污”、“要求提交执行报告”,不公开信息。组织专家对问题突出的下水道单位进行“点穴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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