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1月10日报道说,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发行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考试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2)被开除公职的人
(3)当期、政务处置期限不到。
(4)列入新闻编纂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在限定期限内。
(五)伪造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六)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确认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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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理宣传、党管理意识形态、党管理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编辑队伍管理,规范新闻编辑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进行职业资格管理
第二条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以已进入新闻机构的从业人员为对象,评价他们是否具备从事新闻编纂工作所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机构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标准。
第六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秘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具体考试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责任分担由各地协商决定。
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查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研究设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国家新闻出版署一起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考试报名
第九条报名参加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抱负、工作取向、新闻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报名参加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闻单位是非法的编辑部人员,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当与编制人或者主管(主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申请手续的申请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2)被开除公职的人
(3)当期、政务处置期限不到。
(4)列入新闻编纂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在限定期限内。
(五)伪造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六)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确认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的,应当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机构审查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登记,并在准考证、身份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和新闻单位主办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评价应试者应从事新闻编纂工作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试验方法
第十五条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电子考试。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考试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报考人员在考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反纪律。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