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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行标申报】官员贿赂事件的详细分析:收钱没有“人事”可以说是受贿吗?

时间:2023-02-27 04:33: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三小剑水雷案的一些细节生动地揭示了水雷犯罪中不常见的现象。虽然情节不复杂,事件价值也不大,但该事件可以说是职务犯罪警告教育和普法宣传的活教材3354。

这次受贿事件有点不寻常

异想天开的吴美玲/漫画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建设局”)原局长上诉检有期徒刑5年,罚款人民币45万元。三小剑手雷案的一些细节生动地揭示了受贿犯罪中不常见的现象,虽然情节不复杂,案件价值也不大,但该案可以说是职务犯罪警告教育和普法宣传的活教材。

1.越是武功越是50万韩元,连“人事”都没有,相当于收受了贿赂

刘桂田是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早年与三小剑相识。2012年春节后,三小剑调到吴江市(2012年10月29日,市撤区、苏州市吴江区、编者注)建设局局长,刘桂田认为以后有工程方面的工作可以找老朋友帮忙。

果然,三小剑上任几个月后,吴江辖区的埃斯凯哈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SKC公司”)将开始扩大生产规模的工厂扩建工程。刘桂田得知后,立即找到三小剑,向吴江市的领导人或SKC的负责人致意,并请自己交托的吴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集团”)协调工程。

刘桂田方面一方面请求三小剑帮助疏通关系,另一方面以建工集团的名义与SKC公司积极联系。SKC经过多次沟通和投标协商,同意将扩建工程交给建筑工集团。

2012年9月,刘桂田开始承揽SKC公司的扩张工程。有一天,他把事先准备的50万韩元现金送给三小剑,并说:“这是一点心意。谢谢你在SKC公社帮助我。以后也请多多关照。”三小剑推辞地接受了。

多年来,伟业集团一直想申报一级资质,公司也为此准备了几年。2014年下半年,刘桂田被告知要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将从2015年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刘桂田新标准的门槛很高,想在2014年下半年之前根据现有标准申请一级资质。为此,刘桂田决定再次打电话与三小剑见面。

2014年10月的一天,刘桂田从公司保险箱里取出10万韩元现金,用报纸包起来放进包里。两人在吴江住志建国三小剑办公室见面后,刘桂田表示自己的公司想申请一级资质,然后把10万元的包送给三小剑,传达了小小的意思,麻烦您多多关照。三小剑推测里面肯定有钱,但推辞了,接受了。

三小剑拿到钱后,叮嘱刘桂田尽快发送申报资料,当场打电话给副局长杨柯,让他具体履行。刘济泉立刻去杨科办公室,杨科打招呼,桑孝健尽快把材料送来。不久,刘桂田将申报资料送到了吴江住州建国。2015年4月,伟业集团在新标准实施前,根据现有标准成功申报了一级资质。

为了联系感情,刘桂田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去三小剑办公室送了5000元的购物卡,三小剑每次推辞都收到。

这种看似平淡无奇的受贿行为在法庭辩论中引起了波澜。在审判中,三小剑的辩护人辩解说,刘桂田2012年9月赠送的三小剑50万韩元没有受贿。原因是三小剑没有帮助刘桂田向SKC公司负责人打招呼。

辩护律师的辩解似乎有道理。因为SKC公司负责人季勤确认SKC从2012年开始扩建工程,在建筑工业集团中标。项目招标期间,政府官员从未推荐过施工单位承包项目,三小剑也不记得是否在自白中打过招呼。

建工集团中标的其实是公事、水、渠成的事,不是桑剑打招呼的事。辩护人据此认为,没有人推荐SKC公司,说明刘桂田的中标没有人情关系因素,三小剑对此事没有向刘桂田寻求利益,因此收取50万韩元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还认为刘桂田发送的50万元资金来源不明。刘桂田是伟业集团董事长,但持有股份只有10%,公司小股东以大额现金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在财务上进行了记载。但是检察机关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刘桂田在2012年9月向三小剑赠送了50万韩元

对于这50万元是否应该被承认,法院得出结论:被告人三小剑明知刘桂田有请托事项,却“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三小剑是否真的为刘桂田收购工程向有关人员问好,提取贿赂不影响违反财政制度等犯罪事实。

2.以为不是拿个人钱受贿,如果在法庭上翻供,仍然逃脱不了罪责

2005年,三小剑在吴江市农村发展局工作期间认识了费鹤民。胡飞鹤民在吴康山鹰中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房地产”)担任副总裁,负责阳光嘉园小区的开发建设。2009年9月,阳光嘉园小区需要交几栋楼,业主反映家里有问题,先后访问了公司、吴江市管理委员会、吴江市访问局、吴江市政府。

被学民感到压力

很大,为此专门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诉苦,希望他能出面帮忙协调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桑小剑答应了。后桑小剑以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与上访群众进行沟通,还联系了电力、建筑等行业专家一起解答上访群众的问题,并建议费学民落实减免业主物业费、给予业主经济补偿等措施,成功缓和了上访群众的情绪,最终阳光嘉园与业主也达成共识,上访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009年9月底的一天,费学民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说了一大堆感谢话,随后放下一个手提袋,桑小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费学民走后,桑小剑打开手提袋,看到里面是10万元现金。同年底,费学民再次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他5张面值为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这笔贿赂看似也很平常,但却因费学民在庭审中否认侦查阶段的证言及钱款来源等问题,再次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论。

“桑小剑帮了我这么大的忙,我内心真的很感激他。”费学民在侦查阶段作证时如是表示。费学民进一步证实称,阳光嘉园小区开发时,自己一直住在吴江,身边一直放点备用金。当时送给桑小剑的钱都是自己个人掏腰包,购物卡也是自己花钱买的。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但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不好处理,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了。

而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之前在侦查阶段关于自己收到这笔10万元感谢费的供述,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了之前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作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钱。

既然费学民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公司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而辩护人又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提出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庭审现场再次进入胶着状态。

法律不容亵渎。针对这一突发状况,公诉人当庭对桑小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反驳,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为,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被告人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就这样,桑小剑并未为这10万元脱掉罪责,这笔贿款最终记在了他受贿的账单中。

3.受贿百万锒铛入狱,财务漏洞应及时堵塞

2017年7月4日,桑小剑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发后,被告人桑小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

同年11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以桑小剑犯受贿罪,向吴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吴江区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桑小剑在担任原吴江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以及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刘继全、费学民等人钱款共计116.2万元,并在工程承建、企业资质申报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购买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1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桑小剑未提出上诉。

办理此案的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本案反映出一些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为贿赂犯罪提供了便利。据伟业集团会计申国平证实,该公司每年过年前,刘继全都会让其去银行领取二三百万元现金,直接交给刘继全处理。而现实生活中,申国平所反映的情况绝非个例。此案提示企业经营者务必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杜绝擅自提取单位现金并做假账的情况,避免给贿赂交易提供可乘之机。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

◎检察官说案:

案中细节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一级检察官 王文群

桑小剑受贿案一审落槌,但掩卷深思,分析该案案发经过及庭审中的一些细节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延伸解读有利于普法教育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首先,该案提示,收了别人好处但没有帮忙,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现实生活中请别人帮忙办成事,无非两种原因,一是受托人帮忙起了作用,二是受托人没有帮忙,但自身条件过硬,最后事办成了。针对第二种情况,有些受托人往往会借此把功劳揽到自己身上,指出是自己帮忙起了作用,并借机收受对方好处,或者心安理得拿着对方之前给予的好处,一旦东窗事发,受托人大多又会以自己没有帮忙打招呼为由,为己开脱罪责。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只要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谋取利益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口头承诺。因此,在这个时候,想以自己没有实际帮忙打招呼来开脱罪责往往是徒劳的。

同时,需要提醒,依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即便没有帮忙打招呼,也没有作出相关承诺,只要收受钱款3万元以上的,亦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构成受贿犯罪。这正应验了一句俗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因此,官员要避免受到受贿犯罪的追究,最好的办法就是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利益诱惑,而不是心存侥幸,等到东窗事发,再妄图找各种借口为自己开脱。

其次,个人为单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贿,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本案山鹰房产副总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送给桑小剑10万元,虽然这10万元并没有从公司支出,而是自掏腰包,但对照相关法律对贿赂犯罪的规定,费学民的行为只会影响到行贿主体的认定,而对受贿人桑小剑而言,行贿人钱款来源并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再次,被告人当庭翻供及证人庭审证言前后不一的,都需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否则法院不会采信其庭审供述和证言。根据相关规定,翻供或推翻证言后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法院仍可采信其庭前证言。可见,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或者证人推翻之前的证言,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往往不但不能帮被告人开脱罪责,反而会因此错过坦白从宽的机会。本案桑小剑就因在庭审中翻供,法院最终认定其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从而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桑小剑有坦白情节这一对其有利的意见,其翻供可谓得不偿失。

(文中除被告人桑小剑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吴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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