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时期建筑业劳务营业税是通过在项目地缴纳大发票直接缴纳的,营改增后第36号、2016年第17号公告及财税(2016) 74号文件建立了外地施工的先纳税制度,2017年第11号公告及财税(2017) 58号对此进行了微调。具体来说,预付可以分为两类。
1.预付进展款
珍岛金的预缴,尤指建筑服务增值税义务发生后的预缴。文件根据2016年17日的公告。当时(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规定是县(市、区)施工要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2017年11日的公告从2017年开始明确
所谓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同盟、州等地区,同一个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地区间施工是否预付,仍由17日公告第2条第2款规范,即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决定。例如,深派管辖范围内的大连市已下发文件,说明市区间的县区施工不再预付税金。
对于珍岛金预缴,这是纳税义务发生后的预缴,是跨越地方级行政区的预缴,同一地方级行政区内的地区间施工不需要预缴,所以我把这些预缴称为“空间上的预缴金”。
2.存款预付
财税[2017] 58号文取消了存款的纳税义务,将纳税人确认销项税的时间从原来的收款改为存款,推迟了纳税人的现金流出,但考虑到收税的及时性,确立了另一种预付制度,即存款的预付。
第58号第3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获取存款的,应当扣除收到存款时获得的存款支付的分包金,然后将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定费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规定,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存款时,应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在建设服务发生地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存款时,在机关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计税的项目预压率为2%,简单计税方法适用于计税的项目预压率为3%。”。
建设企业收到存款时,可以看出,不管是否建设土地级行政区,都要从2017年7月1日开始预缴税金。但是预缴税金的地方不同。跨越地方级行政区的预缴是项目地,建设同一个地方级行政区的预缴是在气管上。
对于存款预缴,也可以概括如下。那是纳税义务发生前的预付款。施工地点任何地方都要预付。我把这些预付款称为“时间上的预付款”。
3.二次预付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类型的预缴不是相互排斥的,有时会有两种转换,即可能发生第二次预缴。
例如,在哈尔滨南江区的甲建筑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承揽A项目,2022年2月存款1000万韩元,用普通世界算方法计税,不支付转包金,向业主开具612免税发票,甲公司需要在铁西区预缴税金10001.092。
根据合同,2023年1月A项目计量工程款3000万韩元,扣除预付金1000万韩元后,甲公司将获得工程款2000万韩元,同日向业主开具9%税率发票3000万韩元,将涉及第二次预缴。也就是说(3000-1000)。
在部分地区,以甲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3000万韩元为由,不让建筑企业按照2000万韩元成为预付基数是错误的。
从上面的例子修改项目地来看,项目地不是沈阳市铁西区,而是哈尔滨市多利区,甲方公司只需要一次先投诉,也没有两次先付款。也就是说,接受存款时,在南江区预付即可。存款转为珍岛金时,属于同一支付行政区的施工无需预付。
4.预付税例外
预缴税金的一个例外是,月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限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免除增值税,异地施工也不需要预缴。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6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目前无需预缴税金。本公告发出前已提前纳税的人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5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情况下,目前无需预缴税金。
这里有“预付地”的概念,什么是预付地,是省、市、县、街道吗?2019年4月1日,总局12366网站发布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其中第十个问题是:
问:同一预付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的总销售额是由什么决定的?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多个项目,根据所有项目的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韩元标准。
说起来,我想强调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在预交时从差额中扣除转包金。不是承包商必须预付的前提。如果部分地区想预付差额,分包当事人也要向我预付。否则我不会让你走。应该说,财富没有这种看法。
政策依据的,我们36号文也好,17号公告也好,从来没有说过分包必须要预缴总包才能差额扣除,为什么这么讲?至少有三种情形:一是,比如说分包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月收款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款不超过45万元,它无需预缴,那么不应该影响它总包预缴的扣除。
二是,分包也有可能是当地企业,根据现行政策,当地企业当地施工无需预缴,它的总包在预缴时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三是,也有可能会出现预缴时间的错配,比如说总包先预缴了,分包尚未预缴,那么根据1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总包也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甚至有的地方,将分包不预缴或者不按时预缴的责任强加给总包单位,这更是违法的行为。
5.两类预缴的时间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面提到,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存在税收风险,那么什么是“自应当预缴之月”呢?这个时间点很关键。
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57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结一下,进度款的预缴时间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这两个时间就是“应当预缴之月”,往后数6个月,在这个期间预缴,都不算违规。
6.预缴税款的抵减
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是一个整体概念,即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具体到申报表上是主表的第24行,也就是说,某建筑企业某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只要是合规的,且取得了完税凭证,在纳税申报抵减时,可以跨项目、跨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甚至跨不同应税行为综合抵减的。
但是,个别省级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地方文件,明确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抵减只能项目对项目,典型的代表是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10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11月份发布的《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提到:
四、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跨项目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能否抵减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今年11月1日,甘肃省工商联和省税务局联合举办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有与会企业提出了上述问题。经研究,对上述问题省局的答复意见是:均可以。
7.预缴税款风险识别
一是该预缴的没有预缴,这种情形主要集中于装饰装饰企业,项目比较小,比较零碎,预缴起来管理成本高,当然还有一种特例是机构地税务机关直接告诉建筑企业,你不要去预缴,反正你也没有少缴税。
二是没有按时预缴,这个要充分考虑17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的宽限期,不宜过于严苛。
三是预缴税款抵减没有取得完税凭证,这个问题要历史的看,据我所知,2019年之前,各地预缴税款的信息是没有联网的,不排除有些纳税人有意无意的在附表四多填或者少填数据,这个要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结合税款追征期进行处理。
四是17号公告第十条要求纳税人要建立预缴税款台账,这个要注意利用纳税人的资料,对未建立台账的纳税人要求其补充建立。
五是避免另一个极端,部分地区违反政策侵害纳税人利益,比如预缴时不让差额扣除,要求分包先预缴总包才能扣除,要求提供分包预缴完税凭证才让扣除等,这些问题我觉得应予以纠正。
来源: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