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款(免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答复
一、问题:今年的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期限?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征税行为,于2022年4月20日(如果申报期限延迟,以最近通知期限为准,下同)前申报出口退税税。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2号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出口退税(免征)税的,可以在收集完所有税单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出口退税。
二、问题:出口退款(免税)还需要申请延长税金吗?
答:不需要。自2020年第2号公告生效之日起,出口退款(免除)税延期申报申请无需办理。
三、问题:出口退款(免除)税凭证需要办理吗?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记录吗?
答:根据2020年第2号公告,出口企业可以同时收到税单及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出口退款(免征)税。如果平时海关申报单或发票上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以在本答案8点及时处理。
四、问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在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征税行为,截至2022年4月15日未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规定期限内未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以在收取税单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申请开具。
5.问: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汇款或不能办理汇金申报手续吗?该怎么处理?
答:出口收汇资料是企业处理出口退款(免征)税的证明文件之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6号公告对收汇规定继续有效,因此出口企业仍需从货物通关出口之日起至下一年4月30日在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内办理收汇或收汇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是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见附件1)中列出的原因,不能在出口货物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内汇款,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2022年4月20日)内通过“互联网”便利退税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数据。视频化资料是具体签署的《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和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载理由的相关证明资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查后确认。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3。
合同规定,如果全款的最终日期是出口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限结束后,出口企业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最终接收日期下个月增值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款单,不能提供的相应出口货物必须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美国电视剧《Northern Exposure》)。
出口退款(免征)税已处理,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前完成复征的,应先收回退税(或处理红字消费业务,下同),并在完成后续复征后重新申请出口退款(免征)税。
6.问:如何处理日常免税和征税(国内销售转移)?
答:根据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等文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商品、软件产品、已使用的设备、外贸企业收到普通发票的商品、再材料加工转口的商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补充的,应免税处理出口货物申报单上所列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申请免税征税,将签署的纸质资料提供给科教区税务局大楼1109办公室(郡县路2123号,税务院电话85586257),在与税务员确认后,也可以提供影像化资料。相关资料应提供情况说明(参考表格见附件3)、出口货物申报单电子版印刷品。
供应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生产企业应在2022年4月20日之前申请上一年度海关核销的供应加工手册(帐簿)项目下的供应加工业务核销程序,特别是业务税务人员为税源管理股唐宁,核销步骤见附件4。建议与供应加工有关的企业尽快将说明书业务应对未处理的申报单,在4月增值税申报期限前申报退税,尽快办理核销手续。
八、问:申报单或发票上长期没有信息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缺失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便利退税系统的“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模块提交。详情见操作说明(附件5)。建议查询通关出口或认证确认后2个月以上缺少信息的可提交申请。该流程出口企业不需要现场申请或提供纸质资料,只需正式申报程序即可。
海关申报单电子信息建议企业先在电子港自行咨询,如果电子港也没有信息,请联系海关重新发送。如果电子港有信息,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收到,可以联系电子港再次发送。
特别是税务总局、地方局出台相关细则,与上述解释不一致的情况下,请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