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新政定居第6条
(一)明确介绍职工安置条件。对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引进和注册资本和纳税地点的大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合法稳定住房(包括合法租赁住房),单位职工可以申请落户。建设制度构成迁移到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制度可以申请落户。
(二)调整就业创业安置条件。男子未满45岁、女子未满35岁的非本市户籍院包括新城(包括彩坛、江夏、东西湖、黄旗、新洲区、河东)、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河东区)
(c)调整定居条件;夫妻、子女陪同吸引户口将调整本市合法自住的条件,使其成为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合法租赁的住房)。市中心(江安、江江、九口、汉阳、武昌、青山、红山、东湖风景区、河东等)
(d)调整大学生的定居和流动条件。积极推动高中生、毕业生落户韩湖,大学生的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落户。
(5)实行积分入股正常化。提高合法稳定住房、社保缴纳年限、有效居住证持有年限的“分数”,调整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等基础指标权重,将总分数从50%提高到60%,保障长期过寒工生活的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入户正常化吸引机制,一年集中接受一次,调整为正常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的积分值后即可办理落户。
(六)调整新城户籍人员迁移到功能区、市中心地区的条件。新城户籍人员在市中心、功能区拥有自己的产权住房,在市中心、功能区就业创业的人员在就业创业两年后调整为就业单位,或者个人连续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不含补金),创业正常经营持续1年以上,均可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