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2022年南沙区创业基地识别工作
申报期限
2022-09-02截止
项目重点内容
具体的支持方式
承认公告。如无公示异议或核异议不成立,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公布认定结果,向新认定的基地授予“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或“南沙区创业基地”称号,并授予牌匾。
具体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利用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各种投资在南沙区内成立,符合本指南第三个认可(评价)条件的各种创业孵化载体。
二、确认(评估)条件
(一)南沙区创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护企业家孵化场。
(1)有地理界限明确、产权明确或租赁合同明确的固定场所。
(2)可以为孵化创业主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并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信、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确保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行。
(3)创业孵化场相对集中,示范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普通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2、专业管理运营。
(1)在南沙区从事创业孵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长/市场定位明确,创业实体评价准入和退出机制较为完善和科学。
(三)示范基地的运营时间为2年以上。一般基地的运营期为1年以上。
(四)拥有专门的服务管理团队,实施基地的日常管理,为创业群体提供孵化服务。示范基地要求专职服务人员不到5人,普通基地不到3人。
(5)积极宣传促进创业、促进就业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6)积极发起或推荐创业团体孵化创业大会、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七)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开展各种统计和监测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交基本情况的数据。
3、创业孵化服务。
(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或与外部专业服务机构达成战略合作。示范基地要求在3个以上,一般基地在1个以上。
(2)有企业家精神培训和指导教员。必须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教育教师培训资格证、创业培训讲师资格证、副高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其中示范基地合格教师不到3人,普通基地不到2人。
(3)帮助当年成功孵化的创业实体,创业就业支持政策的完成率在30%以上。
(4)积极帮助孵化创业团体争取投融资支持。建议的金融对接范围必须在30%以上。
(5)自主举办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包括创业大会、创业大礼堂、政策发布会、创业磨炼会、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等。其中,示范基地每年要求6次以上,普通基地每年要求3次以上。
4、企业家孵化效果。
(1)示范基地创业实体不足30户,就业不足150人。一般基地孵化创业实体不到20户,吸收就业100人以上。
(2)孵化创始人入住率在60%以上。
(3)孵化创业团体孵化成功率总体在60%以上。
(二)孵化创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办公室在本孵化基地内入住时,设立期限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孵化团队在孵化期完成注册最多可以缓解1年。
从事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研发、现代高级装备、生物医药、高级医疗器械、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普通大学、职业学校、技术院学生、出国留学回国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者、返乡创业者孵化期限不超过5年。
3.没有进行过基地孵化服务的创业实体和孵化期届满没有结束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在孵化创业实体统计范围内。
(c)其他规定
1.创业孵化载体已取得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创业基地称号,可以直接申报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
2.如果已经被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或评价了12个自然年的基地,就必须参加评价。无故不参与评价或评价不足的基地将被取消基地资格。
3.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市级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应优先参与上级基地评价,不参与地区级基地评价。
4.创业孵化载体在上级基地评价不合格或整顿后仍不取消称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根据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评价结果取消该地区级基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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