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发现登录方式发生了变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改为三种:自然人登录、企业登录、代理登录。自然人模式登录后,下面只有自然人身份,只能处理自然人相关业务。例如,个人申报增值税一般发票、新开设的纳税人综合套餐、个人汽车购置税等。登录企业模式,先输入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然后选择注册人身份,输入账户、密码、验证码即可登录。代理模式登录是指与税务相关的服务机构人员(包括大账户公司人员)注册,必须收集与税务相关的服务相关信息,必须与企业有委托关系才能注册税务相关事项。现在登录使用的帐户密码与以前登录的密码相同。
2.申报时纳税人发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合和扣款联合同时丢失,如何认证扣款?
答:纳税人还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合及抵扣联合,并可使用加盖卖方发票印章的相应发票记账副本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证明、退税证明或记账凭证。纳税人可以丢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汽车销售合并发票的扣除额,并作为该发票发票的发票联合副本,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证明或退税证明。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以使用该发票的扣除联副本作为记账凭证。
电子税务局已与增值税发票集成服务平台单点登录对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跳转到增值税发票集成服务平台无登录,在相应功能下进行认证扣除工作。
3.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9日)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9号),将纳税人
4.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9日)规定享受增值税免除优惠,如何开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9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开增值税一般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列中填写“免税”字样。
5.纳税人受传染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金的事项,如何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说的特殊困难。(1)不可抗力给纳税人造成巨大损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二)目前货币基金不足以在扣除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缴纳税款。这次传染病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批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上填写行政许可表,提交银行对账单即可办理。纳税人填写表格时,应注意当前职工工资预算和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项目,并如实填写。上传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能够明确识别。延期纳税审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机关处理。
6.疫情期间如何启动延期纳税申报审批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纳税申报,不能提交扣缴、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交代扣、代缴税金报告表时有困难的,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纳税申报或提交代扣、代缴税金报告表,可以延期处理。但是,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必须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必须查明和批准事实。”这个事项是纳税人为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工作而需要处理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延期申报批准”功能来处理。在此次疫情期间,纳税人以方便处理该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迟申报批准为由,选择“受疫情影响”,无需提前纳税。
7.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从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如果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对增值税专用开票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单时,应按3%开具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8.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还有期限限制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从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信用级别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留抵退税政策有无影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10.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12. 纳税人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1%的征收率,也可以选择3%的征收率。电子税务局系统默认为1%。适用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13.在此次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到5月底的,依据开具的征收率, 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14.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申报第一季度税款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1月、2月份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填写收入。3月份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相应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15.小规模纳税人在外经营,3月份预缴税款的,是否适用1%的预征率?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6.纳税人向防疫部门或者重点防疫地区捐赠了一批物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扣除政策,是在所得税预缴时扣除,还是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当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的相关业务,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只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17.2020年4月,纳税人开展1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需要将2019年度亏损弥补,为什么没有带出亏损数据?
答:请先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才能生成以前年度亏损数据,再进行2020年1季度预缴申报的时候,即可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