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 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2021年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单要求和明确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减少和化解各种税收风险,广东税务制定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清算税准则。主要是结算范围、期限、提交资料、处理方式。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清税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未缴所得税额自行计算,根据每月或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确定该纳税年度的补偿或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一、汇兑结算范围
1.在2021年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纳税年度中间停止经营活动的广东省(不包括深圳)居民企业纳税人,不论减税、免税期间、利润或亏损与否,都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折算
2、实施或参照实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分税制方法计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缴纳退税款,分公司在当地纳税。
3.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订)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二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纳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收入取得组织。包括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汇款清算期限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2年5月31日,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应结清企业所得税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取消等生产经营结束情况,需要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实际经营结束之日起60天内进行汇算清缴,缴纳企业所得税金。纳税人在其他情况下依法解除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缴。
ign.toutiaoimg.com/large/tos-cn-i-qvj2lq49k0/068a707c9c8b48ccadc554c95034dccb?_iz=31825&from=ar;x-expires=1707045623&x-signature=0PhQruoignv4p%2F29S8KK%2FiZpqEI%3D&index=4" width="640" height="532"/>三、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
查账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修订版)
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具有以下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备注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 |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 ||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
集团组织架构图 | ||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 ||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 ||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 ||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 ||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 ||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 ||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 |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 |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 |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 |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2
核定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
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具有以下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备注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
分支机构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适用于执行或参照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或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办税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如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理方式的,通过实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方式按税法规定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如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上门办理的,应按税法规定报送纸质汇算清缴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适用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选择确认需要填报的附表,并完成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
2.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为方便纳税人退税,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速退易”智能退税服务功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如存在多缴税款,即可实现“主动提醒、自动受理、自动审核、自动退税”,实现审核智能化和流程便利化。对于不符合“速退易”智能退税服务条件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即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填写《退(抵)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或线下申请方式(即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门申请)进行办理。
4.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在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如需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请务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本企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
5.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
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企业所得税”-“查询”并点击对应记录,修改后点击“申报”即可。
6.纳税人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沟通解决。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申请(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或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获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