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申报条件、评价程序、监督管理等,宣告我省家庭农场发展进入新阶段。
根据《办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开发产业优势大、规模适中、生产密集、管理先进、效益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辐射带动效果好的家庭农场。申报必须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规模适度、经营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等条件。其中,种植、养殖业、经济林业等家庭农场,正常年度农产品年总销售额在40万韩元以上,肿瘤组合或特殊种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家庭农场,正常年度农产品年销售额必须在30万韩元以上。
另外,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一次评价,通过县推荐、市级审查、省级评价等程序,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此外,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监测,废除相应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销毁证书,3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急剧下降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价,认为恢复能力仍然存在,可以保留一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记者获悉,《办法》将根据当前全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和今后的发展要求,制定以规范管理为目标的规范性文件。原来陕西省农业厅同时废止了《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陕西农业发〔2016〕101号)。
内容来源:陕西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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