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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代理申报价格】一块钱买了西城学区房,真好!法院判决:无效

时间:2023-03-02 09:15: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邢女士以1元的价格

以母亲的名义买了一套西城区房地产。

西城法院判决:

合同无效!

高熙年李老泰和智力障碍的老朋友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两个女儿被确定为他们的监护人。第二位老人在西城区有一处房产,是以这位老妇人的名义登记的,小女儿邢女士没有通知大姐,以1元的价格买下了这所房子,并以自己的名义转让。

辛格女士的姐姐知道了这一点,认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和继承权,侵犯了母亲的利益。

父亲去世后,姐妹两人进行了多次诉讼。首先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解除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最终,法院裁决撤销妹妹辛格女士的监护人资格。

接着姐姐作为监护人,作为母亲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提起诉讼,说她完全不知道买卖房屋的意义,并要求法院确认妹妹辛格女士与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女士在投诉时表示,自己长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父亲去世前也会将相应的财产份额留给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母亲的真实表示。姐姐起诉只不过是想争夺房地产。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实施。监护人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义务。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李女士与被确认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这位老妇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辛格女士也没有通知同为监护人的姐姐。

另一方面,监护人之一的邢女士以交易价格为1元的买卖形式,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监护人的房子的行为不能被承认为维护监护人利益的财产处分。因此,法院确认杨某与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作出后,辛格女士不服上诉,说房子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后没有出售。她在为母亲保护房地产。

二中院认为,杨某作为监护人,以1元的价格与母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房地产,违反了监护制度的基本精神,侵害了这位老妇人的利益。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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