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开始退款了吗?
符合退款条件吗?
不知道的快来看看!
为了保证大量缴费顺利办理居民医疗保险退款业务,保障支付人的权益,根据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险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的通知》(免税书[2019] 140号)规定,制作退款指南如下。
退款范围
(1)缴费在集中征缴期间内缴纳完毕后,尚未进入享受待遇期间就发生死亡。
(2)缴费人已在集中征收期间前暂停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处理错误征收保险年度保险费的情况。
(3)缴费已由政府代缴,缴纳并完成保险年度保险费,误缴保险年度保险费。
(四)缴费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转移调整区产生重复保险缴费。
(5)缴费缴纳保险费的年度保险费不能准确记录权益,退款后要重新缴纳。
(六)政策规定和同级税、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退款期限
(一)缴费因重复保险、死亡等原因需要退款的,原则上应在待遇受益期开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和保险年度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可延长至保险年度的6月30日。
(二)缴费因其他原因需要办理退款的,应当在缴费之日起30天内或保险年度的3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2019年4月1日之前的退款申请,税务局不予受理。由于缴纳者自身原因引起的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退款程序
(一)接受税收。税务部门受理缴纳者的退款申请,核实缴纳者提交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和身份证、原始缴费证明、停止手续、重复扣除证明等资料,并将符合要求的退款资料转交同级医疗部门。
(二)医疗保险退款。医疗保险部门审查税务机关转交的退款资料,如果符合退款政策和条件,缴费将退还给《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所指明的银行账户。
退款规则
当期保险费必须全额退还,不能申请差额退款。
温馨提示:缴费退款后,需要重新缴纳保险年度保险费的,应联系保险地医疗保险机构重新推送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
符合退款条件的小伙伴,请抓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