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农业和农村部发布了2018年启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价工作的通知。
1,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试点公司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必须是省级试点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没有社会公示、经营异常等。
二、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准则方面按照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的财产纳入相应科目。
第三,是依法成立会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代表人数一般占会员总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第四,农民合作社领导人诚实守信,遵守纪律,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风气清明,守信用,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和所需材料
请在2018年7月3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公司管理系统填写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在线提交。将以下资料纸质版(1份)提交全国联席会议室(农业和农村部管理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2)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资料(会议记录、会书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宣言》。
(4)省级农民合作社试点公司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公司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主动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试点公司管理系统提交。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农机、渔业、畜牧业、土地复垦)、水资源管理
(三)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机、渔业、畜牧业、土地复垦)、改革、财政、税务、市长/市场监督(商业)、水利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相比,防止重复申报情况,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的形式召开全国联席会议。(牡蛎三农编辑:艾草)
申报所需的文件可以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