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收入应该用什么方法确认?
成辉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收政策,今年5月出口单一商品,申报单上标明该交易CIF价格(费用、保险费、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为4000美元,保险费为1000美元。对这个出口收入怎么入帐?财政部小张和小王意见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按照出口退税的规定,这项收入应以FOB价格(出口货物交付价格)确认收益,对于运费保险费,应在往来科目中列出。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以FOB价格识别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企业不一定规定以FOB价格识别收入,可以根据CIF价格识别收入,运费保险费不需要单独列出。如何认识以CIF价格出口的收入?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的转让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转让价格(FOB)以出口发票的转让价格为基准(委托代理出口,出口发票可由委托人签发或由受托人签发),如果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则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允许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格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均以FOB价格确定,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检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价格外费用包括价格外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格外费用。因此,CIF价格中包含的保险费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包含在收入中,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个价外费用的概念也适用于出口收入。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识别方法对企业来说利润没有变化。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是收入基数增加,企业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加了。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出口收入确认应采用什么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
因此,上述问题可以分以下两个阶段处理。
第一,出口退税是针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范围,价格外费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识别,运输保险费也要计入进口,但为了与出口退税申报保持一致和验证,平时第一个方法是识别出口收入,即根据FOB价格识别进口,保险费保留本金。
第二,到年底,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允许使用这支笔作为招待费和广告费计算等基数。
出口商品出口收入确认会计处理
出口收入是企业出口退款(免税)税的主要依据。出口收入无论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最终都要根据转让价格计算和处理出口退款(免除)税,因此,除了正常销售额外,出口收入的认识与外汇汇率的确定、海外运输、保险、佣金消费、出口商品退款等密切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2、生产企业“免征、抵达、退款”世界产(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抵达出口。如果申报数和实际支付数之间存在差异,则在下次申报报销时进行调整(或在年末清算时进行调整)。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本船价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本船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a)会计时间和依据
企业出口业务取决于其贸易性质,主要有一般贸易、材料加工、转口贸易、再材料加工、转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对出口收入的认识也不同。
(1)企业自营,物论是海、陆、空出口,都是取得运单,向银行办理交货后,通过出口、出口进口实现的。出口收入的入帐金额总是以转让价格(FOB价格)为基准,以转让价格以外的交易价格条件交易的出口商品、发生的外国运输保险和佣金等费用支出都要进行出口收入消费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当是向外贸企业代理的运单和银行提交后作为进口的现实。汇款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因此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必须作为出口商品销售费处理,不能消费出口收入。
(3)原材料加工转口在收到成品运单并提交银行后,作为进口实现。汇款金额等于自营出口。根据外商的原料是否定价,在计算再材料加工转口商品的出口收入时,对不支付费用的,按照工交收入记帐。定价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原材料金和工资金记账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回收后再出口的,按照现行出口商品退款(免征)税规定,委托企业可以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发放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三)支付国外费用
主要包括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国外佣金、“免抵退”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1)国外运费。企业出口商品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
(2)国外保险费费。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同外佣金。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外销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企业出口商品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商品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N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一律冲减外销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对出口业务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保、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四)出口销售退回商品
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外销收入。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入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2)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数量且成本相同的商品,在退回入库及调换商品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商品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商品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商品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外销收入。(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销售账簿的设置
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外销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