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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申报】“IPO主题”技术合作研发的审查主要事项和法规建议(包括案例)

时间:2023-03-04 20:42: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自己的R & amp为了更有效地提高D能力,提高自己的技术门槛和技术壁垒,企业经常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发。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对相关案例的调查,总结了监管部门对IPO审计过程中技术合作研发问题的关注,并提出了如何防范和解决技术合作研发风险的建议,以供上市公司参考。

一、IPO视角下的监管制度

(a)全球机制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12)第12条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20.06.12)第54条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 指南第 2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1 . 07 . 23):“18-1发行人是否拥有对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资产在有效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抵押、优先权等权利缺陷或限制,是否允许第三方使用。”

(二)科学革新版

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10)第12条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9.03.01)第54条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1 . 02 . 01):“2-11合作研发:赞助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必须验证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合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承担办法;合作r & ampd业绩分配和收入分配协议;联合研发的秘密措施。

赞助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以上述核查内容为基础,证明上述合作开发的重要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1 . 11 . 15):“1-4 R & amp;d如果存在投资指标相关人员关系,就要进一步检查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正性。”

二、审计关注事项

(a)合作模式和执行情况

现行法律包括对“技术开发”的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方式,两者在开发成果的归属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果发行人在开发过程中只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承担辅助合作事项,另一方从事研发工作,则双方的合作方式属于委托开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一般属于研究开发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获得专利的,发行人作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专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不是发行人。

(b)合作研发的成果所有权和收入分割是否达成一致;

关于“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配”的问题,主要以双方的协议为主。如果承诺或承诺不明确,则按照《民法典》和《专利法》 《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合资R & amp对d成果的后续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会影响发行人的技术推广、业务经营。现行法律规定,合作研发成果所有权安排由双方共享。

1.实施: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宣布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双方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另一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2.许可: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所有人同意使用权利的,在其约定中;没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一般许可方式许可他人

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3.转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合作研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合作研发一般都会涉及发行人相关产品技术,而审核通常会关注合作研发项目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并进一步询问发行人是否会对外部研发产生重大依赖、是否具备持续独立经营能力等相关问题。如果合作研发成果为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并且发行人自主研发项目与核心产品的关联性较低,那么其申报上市将可能面临极大的阻碍。

(四) 合作研发是否存在纠纷

合作研发常见纠纷情况主要在于合作研发技术成果归属及收益分配,此类纠纷的产生大多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对上述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的。

三、规范建议

我们建议拟上市企业在开展合作研发项目时,应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一)关于合作研发协议的约定

1.明确约定合作研发中关于研发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2.明确约定合作研发中关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

3.明确约定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尽量取得合作研发技术成果的全部权属。如约定合作研发成果为共有,则尽量与合作方就共有专利的实施、许可实施、处分、维持及保护等问题作出具体的约定;

4.明确约定合作研发是否能够单独使用或授权第三人使用合作研发成果进行二次开发以及二次开发成果的归属等事宜;

5.明确约定合作研发失败时的技术风险条款、验收条款、违约条款等。

(二)合作研发技术成果与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

建议拟上市企业厘清已有合作研发技术成果与企业的核心技术、核心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果合作研发技术成果与企业的核心技术间存在一定关联,则拟上市企业需进一步分析合作研发技术成果占公司全部的核心技术中的比重。如果相关合作研发成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并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紧密联系,则需要进一步确认原合作研发协议中是否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属作出了明确充分的约定。

如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利于拟上市公司,则建议拟上市公司于申报前针对上述合作研发签订补充协议,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属,各方的实施、许可、收益、转让的权限、方式与期限作出更加明确的约定。因为核心技术的独立性属于发行人上市过程中关键的问题之一,核心技术若不独立,容易引发证券监管机构质疑发行人的业务稳定性。

(三)拟上市企业的独立研发能力

拟上市企业需要保证已有的合作研发项目数量及金额占公司全部研发项目比例小,相应的合作研发技术成果占公司全部技术的比例小,以及合作研发项目中合作方所承担的研发工作仅占整个合作研发项目中的一小部分,合作研发项目的主要研发工作由拟上市企业承担;并且拟上市企业也需要保证其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研发场所和研发设施、研发生产体系。据此,以保证拟上市企业拥有独立研发能力,不对合作方存在依赖。

(四)拟上市企业合作研发制度体系建设

如拟上市企业存在大量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拟上市企业规范合作研发的合作模式,制定完善的合作研发制度,并建立公司内部合作研发监管体系,以更好应对申报过程中上市监管机构的问询与审核。

四、上市案例

(一)瑞泰新材(301238,2022年5月上市)

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形成共有专利的背景及原因,相关共有专利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存在授权其他单位使用相关专利的情形,共有专利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常州大学等的研发合作模式、共同研发投入、费用承担、研发成果及归属等情况;相关共有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如是,请披露对应发行人产品营业收入及毛利额占比,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共有专利是否存在依赖。

(二)清研环境(301288,2022年3月上市)

发行人与第三方联合研究,主要包括联合申报课题、共建合作研发中心及委托研发项目三种方式。其中,发行人多项联合研究系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共同开展。请发行人结合现在使用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技术研发情况、发行人自有的研发人员配置及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支出情况、自有研发项目与联合研究项目在发行人技术应用中的占比情况等、联合研究成果的归属及收益分配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不依赖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或其他第三方而独立进行技术研究及独立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独立经营的能力。

(三)华海清科(688120,2022年4月上市)

结合发行人产品和核心技术与清华大学的渊源,公司主要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清华任职背景,以及绝大部分专利均为与清华大学共有,目前存在与清华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等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历史上、现阶段以及未来清华大学在发行人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中所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发行人自我研发能力体现在何处,并进一步充分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清华大学构成研发和技术体系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并视情况作相应风险揭示。

(四)荣昌生物(688311,2022年1月上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房健民在同济大学任职,而发行人与同济大学、同济大学苏州研究院存在合作研发等情形,对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合作研发形成专利的约定是否清晰、校外兼职的合规性等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五)科创新材(833580,2022年4月上市)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利尔子公司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合作研发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作研发模式、在研发过程中各自担任的角色、研发主要项目及研发进展,研发的费用分配依据及核算方法;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条款等,并说明是否存在产权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对外部研发存在重大依赖。

五、结语

综上,拟上市企业在开展合作研发时,应建议尽量避开“合作研发占比过高”以及“合作研发未体现自身擅长的技术领域及研发投入”两大致命“雷区”,同时,合作研发模式上优先考虑将合作研发成果及专利技术归属于企业自身所有,确保企业对合作研发产生的成果可以进行独立的商业应用,并明确约定相应收益分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给企业IPO造成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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