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收汇金而获得出口退款(豁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间截止日期内未汇款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5条所列出口货物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间截止日期内不能汇款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因本公告附件三所列理由,不能在出口货物退款(免除)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内收回或收回。例如,根据会计制度需要消费出口销售收入的,消费销售收入后,本公告第2条所列出口企业在报税时应属于本公告第4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与附件3所列理由相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可以收款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第30号附件3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中表示,出口企业因以下原因无法汇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因外国商品市场波动,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相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提供进口商的相关信函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机构的书面保证书。(三)因动物及新鲜产品变质、腐败、非正常死亡或损失,提供进口商的相关信函及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商检证明是事实,提供进口商相关信函、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书。(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供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资料或中国驻进口国大使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五)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提供报纸等新闻媒体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七)因溢出提供提单或其他官方货物证书等商业证明。(八)根据出口合同,提供全纳期在申报报销(免除)纳税截止日之后的出口合同。(九)因其他原因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证明。
因此,由于上述9种特殊情况,无法收回或收回,出口企业可以像收回一样处理出口退款(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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