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最近公开的赵焕处[2021] 1号报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京分公司没有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央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发出警告,责令改正,对人民币7万元处以罚款。处罚决定日期是2021年2月22日。
《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a)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机关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