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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目前被海关稽查认定我公司向外国子公司进口设备时,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未计入完税价格,漏税,我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表现,漏税可能会被罚款,特别是要结合违法情况分析相关责任及其责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15条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地、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将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影响海关监督秩序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的,处以漏税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海关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处罚贵公司。
的典型案例:当事人的一家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与该供应商的一家能源设备丹麦于2020年8月1日签订了特许权使用合同。当事人一家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同意向一家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支付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相关产品进口(包括部分进口和仍在使用的设备)的专利费。N海关核查显示,当事人某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未向海关申报与上述合同相关的液压电动阀等产品进口对应的应税专利权使用费,包括申报单编号XXXXX0191000863553、XXXXX0201000798258等共109票。据调查,当事人某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某能源设备丹麦公司支付了首次专利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519944.03元。另外,部分进口的产品已生产相关专利权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0175523.81元,尚未支付。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价格申报不力,影响国家收税的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以前的引用案例包括涉及专利费用遗漏的虚假申报,可能影响国家税收征收,应结合具体违法情况确定法律责任和责任主体。根据《海关法》第24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不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过境、转运、转运货物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收入的,可以没收违法收入。根据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5(4)款,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运输地、到达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经N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一家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没有向海关申报与上述合同相关的液压电动阀等产品进口相应的应纳税专利权使用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证明价格申报不真实,因影响国家收税的违规行为,当事人虚假申报的行为共泄露人民币919845.93元。如上所述,当事人一家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真实,影响国家收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了同一法第86条第(3)款所列的违反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4)条的规定,N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