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是国家重点研发amp通报了D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业2023年首次发表项目申报指南的情况。
国科金[2022] 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国家重点研发amp根据D方案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政府间国际技术创新合作》重点介绍了2023年首次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技术创新合作》特别2023年。请根据指导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声明工作流
1.申报单位根据导游支援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要整体申报,要覆盖相应导游方向的所有考核指标。项目申报机关推荐1名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2.集中导游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共同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担任降职,积极接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国家重点R & ampd方案项目申报审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导游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正式申报单,并一次性提交。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所有参与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合同,明确合同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应当履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计把关,消除夸大,禁止虚假行为。
——推荐机关加强对推荐项目的申报资料审查,及时通过国家科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提交推荐项目。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接到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开展了第一轮审查工作。第一次审查不需要项目负责人回答。根据专家审查结果,结合协议调整情况,选定了比拟立项数多3 ~ 4倍的申报项目,进入了下一次答复审查。对于未进入答复审查的申报项目,将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进入答辩审查的项目进行答辩审查。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查看和回答。根据专家的评价结果,结合协商和协调情况选择乌立。
二、组织申报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转变为原来设立工业部门的行业协会;
4.包括科技部试点范围,评估结果包括A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部财政部实施的技术服务业创新开发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部门的职能及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开发行业示范联盟推荐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该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公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主导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作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科研机构、高中、企业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2021年10月31日前具备较强的科学技术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和运营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主导或参与申报。
项目主导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诚信良好,在惩戒执行期间,对科研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相同的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能多次申报或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到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该是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想法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包括行使科学技术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不能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制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ampD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再研究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主导项目(课题)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ampD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除外)也不能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究开发计划、科学技术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究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中共计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ampD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研究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研究项目。项目R & amp退出D组后,原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新的国家重点研发ampD不得主导或参与方案项目申报。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究开发计划署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没有相互限制,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此类限制项目的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科技创新合作”重点香港、澳门、台湾项目、国家重点研发ampd方案其他重点专业
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 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0.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本次申报实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线上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建研发团队,减少人员聚集,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指南方向1.4除外)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8:00至12月30日16:00。
指南方向1.4的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3月3日8:00至2023年4月18日16:00。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1月6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指南方向1.4除外),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指南方向1.4的项目请于2023年4月25日前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推荐。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
4. 各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10,zfj@c。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75,sisticp@c。
附件:
1.“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要求条件)
2.“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要求条件)
(完整附件请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重点专项2023第一批”下载)
科 技 部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