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的规定,纳税人需要依法处理纳税申报的法定情况有7种。(1)要获得综合收入,必须处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收入,扣缴义务人不扣除税金。(4)获得海外收入。(5)移居国外,注销中国的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获得两处以上工资、工资收入。(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
同时,现行《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纳税人提交的其他税务资料。
特别是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将迎来历史上第一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自然人纳税人涉嫌虚报税金,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01直接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捏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在国税征收体制改革后,将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等税种的关联管理,对于过去和今后违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进行限制使用发票、停止使用发票等歧视管理。
02构成逃税吗?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篡改、隐瞒、擅自销毁帐簿、在帐簿上多支出、少列收入、通过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拒绝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是逃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纳税申报单、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缴纳税申报单或其他纳税申报材料,如提供虚假申请、减税、免税、纳税。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实填写或不提供纳税申报单、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等,少报和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等行为”。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逃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但对构成逃税是否“主观故意”并不明确。我们通过对《税收征管法》 63条的前四种手段的理解和判断,认为“主观故意”已经是前三种手段所固有的,这些行为必然伴随着故意,不需要单独考虑主观状态。对于第四种手段,要考虑主观状态。纳税人账簿和记账凭证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纳税申报不力的情况下,不能视为逃税。(美国,美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
虽然没有明确《税收征管法》逃税的“主观故意”要求,但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信函显示了对逃税构成部分包括“主观故意”的积极态度。
以上批准仅适用于特定事件,没有普遍适用性,但在税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对逃税行为的承认除了行为要求、结果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主观故意”要求。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要从以上三个方面综合认定,避免税务机关滥用税法执行权,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