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市内4区、河东)常住户口超过3年,实际居住在市内。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2018年2195元/月);
3.申请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没有购买商品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地产。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子的建筑面积总和-房主夫妇及未婚子女总人口30,如果得数小于0,则全部计算为0。
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单一以上普通住宅或两套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是否同居,都要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审查。
申请家庭的所有住房都通过市级以上住房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险住房,并被视为没有实际人居住。
(b)城市中间部分收入假设
1.申请人拥有市区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在市区。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2744元/月)。申请人及家属均退休的人不再批准进口。
3.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总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一人家庭低于30平方米。没有购买商品房、办公楼或其他投资房产。申请家庭的所有住房都通过市级以上住房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险住房,并被视为没有实际人居住。
单身申请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c)新工作人员
1.申请人具有市内常住户口或市内居住证,实际居住在市内。
2.持有全日制大学毕业证,毕业不到5年,毕业时间以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2744元/月)。
4.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总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一人家庭低于30平方米。没有购买商品房、办公楼或其他投资房产。
申请人在市内缴纳养老保险。
单身申请者必须满18岁。
(d)移徙工人
1.持有市内居住证已超过6个月,实际居住在市内。
2.收入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2744元/月)。
3.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总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一人家庭低于30平方米。没有购买商品房、办公楼或其他投资房产。
4.申请人在市区连续6个月或累计连续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
单身申请者必须满18岁。
(e)无法申请的情况
1.城市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包括离婚、丧偶)未满35岁;
2.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在5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转让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但是,家庭中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除外。
3.从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领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的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45条规定获得补偿安置。
离婚不到两年。
5.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行动能力限制、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者不能申请实物配售税。
6.工作单位被列入诚信文件,受申请期限限制。
7.个人被列入限制申请期限的廉正文件中。
8.成功征税的家庭,如果放弃入住或清算不到两年,就不能申请实物税收。
9.城市中等收入家庭、新职员、外来工人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内的房地产数量多于子女数量。
10.城市的城中村男性居民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可以根据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类型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
1.身份证:申请人(一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包括城乡以外户籍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居民身份证的成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籍证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家庭户口本复印件1份(包括户口本主页);
结婚证: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家庭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合同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寡妇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住(村)委员会在《申请表》《住房证明》上签公章、经理、法人。根据居住方式,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1)商品房租赁:提供注册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文件证明。
(2)村证书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租住公房:提供 租房 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 租房 证明原件一份(说明 租房 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 租房 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5)自有产权房:提供自有房产的 房产证 复印件;
(6)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 房产证 复印件;
(7)已配租家庭:提供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租赁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
6.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市级以上见义勇为、65周岁以上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等,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
7.需要提交的 其他 证明资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申请人市区常住户口须满1年。
4.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的居住证;户籍为市区及矿区、 鹿泉区 、 栾城区 、 藁城区 、高新区的申请人,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4.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6.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申请时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未被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8.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特殊证件证明:纳入优先配租的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明资料。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需提供市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
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 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向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每月1-10日为街道办受理申请时间。
2、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审核合格的报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3、审批。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需由区级民政部门认定,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4、轮候。审批通过的家庭,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从资格审批通过后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发放租赁补贴。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均可参加保障房分配报名。
5、配租。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实物配租时均可报名填写《实物配租意向表》参与当批次的实物配租。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先打分排队后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采取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配租成功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