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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申报通知】全省第一部!郊区人民法院家书法庭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时间:2023-03-07 01:03: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3年1月1日,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实施。1月4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家书法庭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签发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全省第一个《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本案中,原告孙某和被告谷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原告孙某请求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承包法官董磊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传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转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郊区人民法院印发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根据这项新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创新措施。过去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常见,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以家庭为主业的女性同胞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提高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而且有助于节省诉讼费用,促进当事人诚实诉讼。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这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部分。在今后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郊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这一申报制度,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附件: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黑色0811民初xx号

曲线xx:

为了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和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本案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如实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要求

1.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要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2.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时期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至证明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延长申报期限。

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要求

(1)夫妻双方应分别填写申报单,申报内容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

(2)提交申报书时,必须同时提交承诺书和相应的证据(一式两份)。比如银行存款明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证明、购房合同、驾照、车辆购买合同等。

4.申报内容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是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的利润;(三)知识产权的利益;(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是必须共同拥有的财产。

另外,(1)夫妻共同债券、债务也要申报。(2)婚前购买、婚后偿还贷款的动产或不动产。

5.没有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一)不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有关当事人少分财产,也可以不区分财产。

(二)不如实申报、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有关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结束后,发现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另一方有隐瞒、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迷信告者少分或不分财产。

(四)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或者不申报的,视为不真实的申报。

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崇德商法

对国民的承诺

资料来源: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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