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3年6月8日,甲、乙公司签约乙公司向甲贷款人民币22万元,贷款期限截止到2013年8月5日,未到期的情况下增加3%的利息,合同签订后,甲将22万元汇款到了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此后甲为200。2015年4月26日,乙公司经营请相关债权人申报债券并办理债券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清算组负责人兵站,请求法院下令偿还借款本金[(2015)兴民初字第1888号]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在注销登记前开启了清算程序,甲作为债权人,现阶段向法院起诉了请求权。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185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即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清算,因此,即使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债权人仍可以向清算小组提起诉讼,偿还债务。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现阶段通过向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和第1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