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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报包装】包装使用鉴定申报,包装性能检查结果清单内容变更,将如何处罚?

时间:2023-03-07 01:36: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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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检验服务的公司,由于公司业务人员的疏忽,没有注意到我公司的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已经过期,所以我公司在资格证书过期后提供了几次检验服务。我们公司能受到海关的处罚吗?

a:根据表现,贵公司的行为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8条,经国家商检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外贸相关人员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处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才能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许可期限届满,未及时获得续签批准的,相当于没有资格证书。没有资格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的,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依照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贵公司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许可期限到期后提供了几次检验服务,很可能因此受到海关的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W海关申报了出口1票溴乙烷的包装使用鉴定书。包装容器为50L钢塑料复合罐,数量为56,货物总额为66528美元,申请号码为321000005289。2021年10月19日,W海关检查人员使用鉴定申报资料所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单》,编号(3210000051XXXX)正本结果显示,该证明书上的“包装容器数”数字为“**”与骨干系统相比,该性能表为“包装集装箱数”对应的“**1”,当事人单位认可了《性能单》的变更。w海关向当事人机关发放《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允许当事人单位提交运输,当事人单位没有违法收入。上述行为以《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据。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规范,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必须获得国家商品检验部门的许可,并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的规定,受外贸相关人员或外国检验机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是经国家商检部许可的检验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才能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更、买卖或盗窃检验证、印章、标志、封口、货物通关书或伪造、篡改的检验证、印章、标志、封口、货物通关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由出入境、检查、检疫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商品价值金额等以下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家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向W海关申报出口1票溴乙烷的包装使用鉴定书,并将随附材料中《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容器数量”以“**1”的形式提交给海关,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包装使用鉴定书时,将相应数量更改为“**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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