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已售出,服务已提供,但货款迟迟不能收回。产品过时,库存积压,只能处理废品。技术升级、产品更换、旧装备必须面临淘汰。被投资机关经营不善,资金无法偿还债务,投资成为泡影。
面对企业经营中无法避免的各种损失,过去想在税前支出,简直是蜀道难,难于上青天!
近年来,随着政策的调整,企业享受资产损失,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越来越方便。但是,在获得便利的同时,不能忽略其他事情:保管初步资料的及时准备!
一、资产损失扣除原则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不良损失、不良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第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进行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扣除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额,只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由企业留下调查。
第三,保留以进行初步信息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第65号公告》)的规定,从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中介必须全部取消特别报告。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企业向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公司申报资产转让造成的损失,或向关联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券损失时,应保留《中介机构出具的特别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自行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对损失作出的书面陈述和相关资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特定损失扣除时,应当将《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特别报告》一贯修改为“自行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关于损失的书面陈述”。
总局取消各种税务证明事项的主要考虑事项:第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少便利民、优化服务、发展民营经济的更好服务决策部署。二是努力简化中介机构报告、鉴定检验证明、住房和土地所有权证明等与民生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证明,有效减少资料要求,减少费用负担,大幅缩短纳税时间。第三,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改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经营环境,不断加强税收管理能力。
税务证明取消后,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中一些将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或内部验证来取代。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单上直接填写相关信息。部分事项将改为行政相对人自己解释或约定。部分事项由行政对象自行保存相关法定凭证,准备税务机关的事后核查。
需要特别注意。
1.不是没有必要准备任何资料,但明确了要保存相关的替代资料。
2.实际上,取消相关强制证明后,对部分管理水平较低的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反而可能会增加。
也就是说,明确取消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查权,改为企业自己高中、税务机关事后监督。这种申报方式的变化扩大了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未审查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一旦发生申报错误,就容易犯《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逃税”。对于逃税行为,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金和滞纳金,处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金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取消相关强制证明后,对部分管理水平较低的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反而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情况是,实行申报扣除制后没有税务机关的事先审查,为了减少或避免涉税风险,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损失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提交税务机关,并保留相关资产会计资料和原始证明及内部证明等证据,供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只有建立比较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才能减少涉税风险。
建议:
1.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保存相关资产会计资料和原件证明、内部证明等证据,为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做好准备。
2.相关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书)或中介机构专业报告书简单的书面陈述等相关资料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企业。
就一定没必要花费一些经费出专项报告了,对于一些大额或复杂的资产损失事项,建议还是要找第三方出具专项报告。综上所述,虽然相关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变了简单的书面声明等相关资料,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没必要花费一些经费出专项报告了,对于一些大额或复杂的资产损失事项,建议还是要找第三方出具专项报告。
四、常见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结合65号公告的要求,对于企业常见的资产损失,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梳理如下:
(一)应收款项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分不同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确认: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其他应收款项,根据不同类型,提供相应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必须提供);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由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4、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上述应收款项的损失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还需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资料。
(二)存货
存货损失,分不同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确认:
1、存货盘亏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存货被盗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
备注:其他资产损失可参考25号公告的要求,结合65号公告的规定,自行准备即可。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填报(案例演示)
例:甲公司2019年度12月A类库存商品发生盘亏,账面成本3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9万元,该存货在2019年度3月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万元,应由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企业会计核算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一)会计处理:
1、2019年度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0002、2019年度A类库存商品发生盘亏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 10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营业外支出 299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9000
2、税会差异
201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300000+39000-10000=329000元
2019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300000+39000-30000-10000=299000元
(二)纳税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思考1:为什么纳税调整金额是-3万元呢?不是与“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一致吗?
思考2:若甲公司库存商品未计提跌价准备,则税会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仍需填写本表。如何理解?
接上例:若未计提跌价准备,申报表填列如下:
附填写要求:
(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3)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第4-2-3列金额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备注:若甲公司库存商品未计提跌价准备,则税会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仍需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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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德居正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