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2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 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家发明展》(2021年)第11号)
1月、3月、7月、8月、11月和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为本月15日。
第二,1月1日至3日连休3天,1月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到1月19日。
第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报税期限顺延到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报税期限顺延到4月20日。
从5月1日到4日放假4天,5月报税期限顺延到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报税期限顺延到6月20日。
7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报税期限顺延到9月20日。
8、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到10月25日。
各地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科技部)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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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1月1日至3日共3天,期间有3天以上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公共假日天数顺延。因此,1月的征收期限必须顺延3个工作日。
平日顺延3日顺延到1月19日。
2、2月有连续6天的法定节假日,将延长到15天以后的6天、23天。
3、3月征收期间连续3天以上没有休息日,征收期间结束日期为15天。
4、4月征收期间有连续3天休假(清明),从15日开始,每个工作日顺延3天,征收期间结束日期改为4月20日。
5、5月征收期间有连续4天休假(劳动节),从15日起改为工作日顺延4天,征收期间结束日期改为5月19日。
x-expires=1707058396&x-signature=AqSWnFPfskG8Sq500f9UfX4QKUE%3D&index=5" width="640" height="522"/>6、6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端午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6月20日。
7、7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8、8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9、9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中秋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9月20日。
10、10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以上的假期(国庆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7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10月25日。
11、11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12、12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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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小课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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