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第一季度一个纳税期限,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等),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超过10万韩元,但扣除本期间发生的房地产销售额后不超过10万韩元,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一)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销售额决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免税销售”相关栏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其他个人、一次性租金形式的房地产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该租赁期间平均分摊,分摊的月租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一旦选择,就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更改。
(4)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金。
(5)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对该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等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企业免税销售”或“未达到起点销售额”的相关栏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一般行政解释
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标准调整后,销售额执行口径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纳税人决定销售额有两点。一是结合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商品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计算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标准。但是,为了消除偶然发生的房地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好地享受政策,该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月销售额超过10万韩元(第一季度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韩元,下同),但扣除本期间发生的房地产销售金额后,未超过10万韩元的商品、劳务、服务、服务、销售第二、销售。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韩元的情况下,可以免税吗(第一季度一个纳税年度,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韩元的情况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日)1、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间发生的房地产销售额后为10万元。
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该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第1号公告第1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对该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以1号公告第2条规定的减额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以对该销售收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然人租赁房地产一次性征收的多个月的租金、政策如何适用?
此前,税务总局明确指出,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第9款提到的其他个人可以以一次性租金(包括存款)的形式租赁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收入在该租赁期间平均分担。如果分摊的月租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额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以前出台的政策的相关口径,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标准调整为10万韩元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租金形式的租赁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收入也可以在该租赁期间平均分摊,如果分摊的月租不超过10万韩元,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免除政策。
5.差额课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除月销售额10万韩元以下的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销售额决定是否可以享受第1号公告第1条规定的增值税免除政策。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免税销售”相关栏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来做。
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10.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12.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13.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14.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5.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12366:2023年第1号公告热点问答
三、学习笔记
根据旧版《增值税小微优惠一文全解》改编,主要来源历年解读:
1.按月纳税的个体小规模纳税人A,2023年4月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05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95万元,假设当月未发生其他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学习笔记: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23年4月A销售不动产的差额后销售额为105万-95万=1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A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B旅行社系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季度提供旅游服务收入50万元,其中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计9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1万元,该旅游社2季度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学习笔记:该旅行社差额后的销售额=50-9-11=3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3.C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价值3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学习笔记: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3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D企业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23年2月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征收率3%,预交税额300元。下列哪种情况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
1.本月开具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90000元。
2.本月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91000元。
学习笔记:第一种情况月销售额合计90000+10000=100000元,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对于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300元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二种情况月销售额合计91000+10000=101000元,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应补增值税税额=101000*1%-300=710元。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学习笔记: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学习笔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6.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学习笔记: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学习笔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增值税申请表的填写情况如下: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8.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学习笔记: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整增值税起征点目前尚未调整。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0.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学习笔记: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11.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学习笔记: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12. 保险、证券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学习笔记:可以享受。
13.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4.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学习笔记: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15.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税率栏如何显示?
学习笔记:
(1)自行开具
由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适用的征收率。
(2)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①专用发票
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②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免征增值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因此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16.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了一间商铺,剔除商铺的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学习笔记: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标准及填报注意事项。
四、政策沿革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财税〔2013〕52号)
2.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3.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时效性。2014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财税〔2014〕71号)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施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几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15〕96号,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7〕76号、总局公告〔2017〕52号,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已废止。
6.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7.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公告,施行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解读: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吴晓强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含视频);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的7个热点问题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要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施行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刘运毛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含视频);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操作指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9问;总局货劳司解读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实行按月申报。
业务1:2022年5月销售商品一批,取得银行存款50500元。
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会计司的2021年5月12日回复(留言编号162303674037),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业务1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500
业务2:2023年1月销售商品一批,取得银行存款50500元。
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业务2会计分录为:
1.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
2.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
贷:其他收益 500
来源:小颖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