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以较短的篇幅了解破产法。作为律师,现在不能破产。我会看看前景怎么样,以及如何开展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
这篇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智慧课程。
一、破产法——律师行业蓝海(部分名单)
(a)破产业务需要大量律师。
破产案件数量:
2019年——2万多件
2020年,江苏州只有6000多件。
2007-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了59,604起破产案件。
2017-2020年占事件总量的54%。
2020年,全国企业注销了289.9万户,破产注销的企业3908户只有约1万户。
破产法领域从业人员:
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417人;
机构管理者5060个,个人管理者703人。
(b)破产为年轻律师提供了更多机会
1.综合性法律工作
2.综合公司业务
综合素质教育;
4.迅速提高能力;
(c)发展优秀的破产律师
1.喜欢工作
2.扎实全面的专业知识
过硬的综合素质
4.苦精神
5.团队合作意识
二、破产律师业务
(a)债权人的律师
破产申请
申报债券
法律咨询建议(债券性质、起诉、收回、个别清算。);
竞争聘经理。
202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典型破产案例,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破产制度以下四个方面的功效。一是致力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对重大财产处置的决策权,提高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层的推荐权和撤换权。第四,适用改组计划草案表决的新机制,权益未调整或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债权人推荐权的保障——北京软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案
*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合理意见,指定债权人推荐的机构为重新调整管理人——广州凯鲁斯自行车时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案
(b)债务人的律师
破产申请
与法院和管理人员合作
债务人由自己管理。
(c)调整投资者的律师结构
尽职调查
沟通和协商
制定重新调整方案。
竞争聘经理。
(d)投资者的律师
申请改组
应诉
投票表决。
(e)清算集团
第二十四条管理者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小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6)政府
申报债券
法律咨询
清理僵尸企业
(七)中介机构
(8)管理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相关专业练习证书被取消。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得成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中介组织、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者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的未清债权债务关系;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曾向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目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他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目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影响忠实履行管理者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管理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购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工作;
(四)确定债务人的日常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
(五)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本法对管理人的义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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