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网传〔2019〕16号
各老城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福建省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这个文件是自愿公开的)
福建省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为了做好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减轻灾害影响,促进我省农业生产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综合考虑、综合国策、当前、长远”,加强指导服务,实施扶持政策,努力推进农业、渔业、灾后恢复和重建事业。原则上,家畜、水产养殖场消毒消灭院工作将在灾害发生后7天内完成。农作物种植是在灾难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的。农业设施温室重建工作在灾害发生后4个月内完成。农田水利设施的临时恢复灌溉水利将在灾害发生后7天内完成,严重受损重建工程将在4个月内(或根据相关项目建设时限)进行修复。局部受损的水产育苗、养殖设施、渔船、渔港码头、休闲渔业设施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维修,严重受损原则上在4个月内完成维修。
二、重点工作
(a)迅速查明报告的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确认了农业生产损失情况。灾害发生后7天内,各乡镇(街道)应分别通过市、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汇总农业渔业生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和农田水利设施受损情况后,分阶段向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报告。
(b)尽快恢复灾后生产。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干部、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指导农民纠正果树、水稻等农作物,施肥。用受灾的果园、茶园加固树木,修剪树冠,使土壤肥沃。淹水土地块的疏浚排水、沟排水;对受灾鱼塘及时清理淤积,修缮鱼塘,进入排水道。受损养殖网箱的修复和加固;对受损的水产育苗室、电力设施进行抢修。
(三)进行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消毒消灭源。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养殖场对灾害中死亡的畜禽及时深埋,对话题、焚烧、机械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指导。开展对受灾牲畜维权公司及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消毒灭火源,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做好动物传染病的紧急免疫,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传染病的隐患。
(d)指导灾区的农作物种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指导农民种植水稻、大豆、玉米、土豆、红薯、蔬菜等作物。同时,利用山坡、边杂志扩张、套索扩大灾后农作物种植面积,以弥补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受灾严重的蔬菜生产基地,引导菜农组织生产单生叶蔬菜,及时供应市场,稳定市长/市场蔬菜价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无偿调拨灾区所需的水稻、大豆、玉米种子,积极调剂种植所需的红薯、土豆、蔬菜种子苗。
(e)加快灾后破坏农业基础设施的重建。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分别研究受灾农业设施大棚、水稻工厂化、机械移植设施设备、家畜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水产养殖场、塑料捕捞、深水网箱、规模化水产育苗场、渔船、渔港码头、休闲渔业基地、农田水利设施灾后恢复和重建方案,指导农业
(六)协助处理农业保险索赔。县级农业农村、烟草部门积极配合农业保险机构投保的水稻种植(制种)、烟草、土豆、母猪、肥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蛋鸡、养羊食品)、设施食用菌、葡萄、莲子
三、支助政策
支援灾区温室重建。由于灾害崩溃,需要重建的各种设施农业温室的养护面积没有限制,从省级已经下达的设施农业温室补贴资金中优先分配,按照程序尽快分配。
(二)支持受灾水稻机械苗示范点的重建。优先开展因灾害需要恢复重建的水稻工厂化、机械移植示范点、省粮食生产能力区增产模式攻关及推广(粮食生产能力区)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按照新建项目配套标准实施,从下达的粮食生产能力区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所需资金。
(c)支持恢复受害种植和畜牧业生产。对受灾严重的果茶蔬菜种植基地、食用菌基地、家畜养殖场,从中央农业生产救助资金中统筹补贴。对危害严重的果茶蔬菜种植基地、食用菌基地、牲畜规模化养殖场,将划拨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具体补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d)协助重建受灾渔业设施和恢复生产。对已经承担省级财政设施渔业项目的灾害养殖场,从救灾专业领域给予补贴。对于因灾害沉没的海洋渔船,优先考虑保留监船转产或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受害受害渔港码头防波堤修复和重建,优秀
先列入中央油补的渔港维护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五)支持受灾农田设施恢复重建。对未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因灾严重损毁需恢复重建的农田,优先列入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建设。对已经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田,确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允许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重建,亩均补助标准按不高于当年高标准农田补助标准投入,经费从各级农田水利水毁修复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深入抗灾一线指导恢复生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按时限要求完成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措施,加强分工协作,切实抓好动植物疫病防控、清沟排渍、改种补种、培土追肥、养殖补栏和水产苗种繁育、水质监测等工作,推动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和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用好、用足政策,高质量、高标准恢复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