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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假工资】案件明基释法|用伪造材料长期病休欺骗工资待遇,这是怎样定性的?

时间:2023-03-08 15:13:4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典型事例]

李某,男,中共党员,A市B区C街公职人员。李某于2018年10月为了达到个人带薪病假的目的,在A市S医院检查中,以更换检查样本的手段伪造检查证明,向机关提交伪造的医院证明资料,谎称乙类传染病患病,骗取机关的信任,接受了长期病假。从2018年11月到2020年1月做了不切实际的事情。

[意见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在讨论如何精心支付伪造证明材料的长期休假、接受机关支付的工资津贴等财政资金20多万韩元时,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是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李某以向机关提交伪造的医院证明资料的方式谎称得了传染病,骗取了单位信任,在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下,获得了单位支付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私人保险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共20多万韩元。李某编造谎言骗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为其构成违反了组织纪律。对李某违法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命令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为了达到带薪病假的目的,用更换检查样本的手段伪造检查证明,向部队提交伪造的医院证明资料,谎称自己得了传染病,骗取了单位的信任。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机关支付的工资、工资、补助金等财政资金共计20多万韩元,数额巨大,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公职人员伪造资料长期病休,骗取单位工资待遇,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虚构事实或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李某行为的分析如下。

第一,李某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素。诈骗罪主体是普通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国家公职人员不被排除在欺诈犯罪主体之外,李某符合普通主体的要求。

第二,李某主观上有非法拥有的故意。李某编造传染病谎言,作为更换检查样本的手段,伪造检查证明,符合虚构事实,具备隐瞒真相的客观要求,潜在意识不希望被部队发现,希望在单位正常领取工资津贴、缴纳的私人保险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李某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机关,在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一直从单位获得工资等收入,其占有的财产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数额巨大。这种欺骗手段和方式被法律禁止。因此,李某本质上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

第三,李某客观地实践了虚构的事实。李某告诉部队他患有传染病,他利用单位干部群众对传染病医学知识的误解,害怕传染的恐慌心理,从而达到了长期病假的目的。李某伪造的实验表和调出的中央电视台证实,李某虚构的事实证明了隐瞒真相的手段。

第四,李某的行为使对象受到了实质性的伤害。欺诈行为本质上是使受害者的对象陷入错误的认识,采取被动交付财物的手段。李某通过说谎和伪造检查证明虚构患有传染病,迷惑了不明真相的单位,单位根据错误的认识被动地给李某支付工资,并确保了实施诈骗后不应占有的国家财政资金。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达到20多万韩元,国家的财政资金受到严重损失,其行为本质上构成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根据《二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欺诈公物的价值应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张皇刘烨)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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