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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区域纳税申报】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商品内部销售规定要点

时间:2023-03-08 15:49: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加工贸易企业在稳定外部需求的同时,通过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方式兼顾国内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推进企业发展空间的进一步扩张。本篇梳理了加工、贸易、货物相关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内销售”适用于什么情况?

加工贸易企业因情况需要不再加工转口,需要将保税物品、成品、半成品等全部或部分国内销售或专用于生产国内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可以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移到国内销售。

国内销售的类型

内部销售根据商品的划分,包括项目内部销售、成品(半成品)内部销售、边角内部销售、次品内部销售、副产品内部销售、受损保税商品内部销售、非价格设备内部销售等。

国内销售条例

不同种类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部销售、计量方法及具体要求也不同。以下是海关特殊监督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内部销售规定要点。

一、进口保税物品、成品或次品内部销售。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项目、制成品或次品内部销售、内部销售、办理纳税手续时:

1.根据原进口项目的品名,工业品、次品都按单耗换算成消费的进口保税项目。

2.都要征收完税利息(政策内暂时有征收豁免规定的除外)。

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内部销售项目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下实际进口项目总额的3%以内(含3%),总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免予提交许可证。

(二)国内销售项目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目实际进口项目总额的3%以上,或者总额超过1万韩元的,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二、边材、副产品或损害保税商品内部销售。

1.边角材料在内部销售时要根据检查状态申报,不需要提交许可证或缴纳完税利息。

2.副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应根据检查状态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许可证,缴纳年税利息。

3.再保税货物在内部销售时,因不可抗力因素失去了原来的使用价值,但可以重复使用的,应当按照原进口商品名称申报,不需要提交许可证,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完税者。

现行优惠政策

(a)取消《内销征税联系单》

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手续,企业通过金冠二期家贸管理系统处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通过保税审计目录直接生成内销应税申报单,办理内销应税手续,不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

(二)延长国内销售集中申报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每月可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只要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面核销截止日期,最迟可在季末后15天内完成纳税手续。每季报税不能超过年,企业必须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之前申报。

(三)暂时免除征收国内销售滞纳金。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售申报时间为准),企业内加工贸易货物的内部销售完税利息将暂时免除。

(d)国内销售集中征税不需要提供担保。

除不诚实的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集中处理国内销售征税,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e)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从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再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税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资料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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