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一直精确实施税收监督。因此,多个省市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的税收监督发布了《实施方案》,并提出了“根据《数据综合优质服务警告修正法》进行调查”的新方向。
北京市:大力推进基于“信用风险”的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分类等级差异化管理,逐步实现智能控制征收观。依靠税收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实名运营税缴费制度、动态的“信用风险”监督方法,完善信用激励、不信任惩戒措施,将纳税信用的深度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依靠自然人税费服务及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及监管水平。
上海:大力推进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监管机制。规范信用的激励和不诚实的惩戒措施,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实名运营税缴费,完善以信用评价、监测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的税收监督机制,以最严格的标准防止逃税,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警告纠错法调查》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收服务和监督体系。
海南省:大力推进基于“信用风险”的监管方式。加强部门联系,将纳税信用深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以《数据集成、质量服务、警告、纠错、法律调查》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收服务和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服务和监管水平。
除外,四川、河北、湖南、陕西、江苏等省也在贯彻执行。那么,目前高顺人士面临的与税收相关的风险是什么?
1、未申报股份转让,虚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时,转让人应当对其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转让人不纳税申报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的话,将构成逃税,受到税务行政处分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2、合伙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决定征收适用口径。
对于高收入人群,在税收坑设立合资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在享受批准、征税等优惠的同时,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存在“变化”收入性质、实际经营等问题。
对此,税务机关逐渐规范,加快了批准征收的适用口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鉴证中介机构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明星艺人,
(三)将个人所有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个人读者、合伙企业和个体户的注销登记管理,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相关税务事项。
(五)《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第41号公告》)要求股权、股份、合资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资企业”)均适用帐簿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1年12月30日41日公告实施之前,如果读者合作企业已经拥有股权投资,则必须在2022年1月30日前将股权投资提交给税务机关。对于股权投资的这一部分,预计股权投资退出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事先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有不同的风险。
3、地方税优惠和财政返还存在纠正的政策风险
部分地方滥用税收优惠吸引明星、网红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切实规范娱乐领域涉税优惠管理,要求以各种违规设置或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能执行,依法对明星艺人、网络播音员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进行验证等。
此外,2021年12月21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 ")规定,
出,2020年审计查出15个省违规税收返还问题23项、涉及金额239亿元。根据各地反馈情况,截至11月15 日,已完成整改22项、涉及金额233亿元;正在整改1项、涉及金额6亿元,预计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同时,《整改情况》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推动地方财税部门自查复查、整改问责、建章立制。组成多个联合调研组,重点就违规返还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问题,分赴海南、福建、浙江、山东、安徽等地调研。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并严肃追责问责,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因此,估计在2022年度税务机关将加大对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的整改力度,部分地方政府此前税收优惠、财政返还等行政承诺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
4、高管劳务所得未合规发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区间为“3%-45%”。对于高收入人群(特别是企业高管)来说,极高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档的45%,催生了进行高收入人群或者企业为高管进行“税收筹划”,进而偷逃税款的情况。
5、双重国籍的税务风险问题
中国高净值群体中部分人士热衷于维持自己的双重国籍,但是忽视或误判自己的”税籍”归属,直接导致在一国漏报收入,需要补交税款并可能被处罚款以及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产生日积月累的滞纳金。而同时,可能在另一国多报了收入。这类事情在拥有双重国籍的高净值群体中时有发生。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以往的境外收入申报披露方面存在不合规问题,而当时及现在的税务居民身份会牵出这些问题。因为一旦被迫如实确认“税籍”,离岸金融账户中的资产信息就会被报送到其“税籍”所在国的税务机关。比如,一些人过于自信、敢于冒险,设法利用自己的他国国籍身份,向金融机构声称自己是非中国税务居民,意图引导金融机构改变原有文档记录,将其“税籍”确认指向他国。
典型案例是,Y先生曾经通过加拿大移民计划获得该国国籍。在回应其境外银行询问核查税务居民身份时,他出示其持有的加拿大护照及其它佐证材料(比如居住地等等信息),使该银行接受他的主张。可是,他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他本人及家人当时为获得加拿大国籍曾在加居住生活若干年。在此期间,他的税务居民身份基本可以判定在加拿大。当Y先生的离岸账户信息最终被报送至加拿大税务机关,相信税务官员会发现这送上门来的好消息中包含了这位曾经的税务居民的大量金融资产信息。对Y先生来说,税务问题随之而来,层层深入,难以应对。这是典型的前期缺乏规划、出了状况“临时抱佛脚”、混淆国籍与税籍关系的案例。
那么,面对日益趋紧全球税务环境,相关高净值人士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应对这些税务风险呢?
首先,要梳理、检视目前的税务合规性,量化评估风险程度,考虑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梳理目前个人及家庭资产的持有架构、资产构成及区域分布情况,考虑是否需要优化调整。
其次,检视本人及家人目前的税籍,是处于临界状态或较为明确的状态;如果处于临界状态,往往比较容易,稍加调整即可加以优化。如果不够理想,则需要规划。
最后,以合规为基础,结合家族资产全球布局、结构性调整、财富传承等新目标,轻装上阵、积极规划,当然还需要与时俱进地检视家族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优化相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