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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申报了没交】天啊!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居然有这么多办法。

时间:2023-03-08 17:29: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冼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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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克火锅,周末有空吗?一起吃饭聚一聚吧。”在电话里,罗老这样微笑着问米克。

“小罗,有什么事,快说,你肯定不会上三宝殿的。”米克用惯坏的口吻回答。

“米克锅,人们真的没什么事,人们很久没见你了,想你了吧。”罗老继续给米克注射未婚汤。

但是米克根本不吃这种套餐。

“那如果没什么事的话,我就挂电话。我这边还有很多事要做呢。”米克准备挂电话了。

“请不要挂,请不要挂。真的有一件事。我想问这个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发生了什么事?”

“上周,采购部的一名职员快递给公司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据说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迫辞职。昨天要下班的时候,公司收到了旧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文件,该职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我对这部分不熟悉,想请你教教我。”

听到后,米克问道。"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你听说过这个规则吗?”。

“我知道这项规定,我也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罗老回答说。

“那你知道什么是依法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我洗耳恭听,也请你一起来。”罗老调皮地对米克说。

“社会保障有五种保险: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严格来说,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五险一金,全额缴纳,限期缴纳。

因此,没有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没有参加社会保障。换句话说,没有支付。

第二种情况:未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足的金额。

第三种情况:不是工人一入职就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试用期过了,甚至过了几年公司才开始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拖欠社会保险费。

第四种情况:只缴纳了部分险种,没有缴纳所有五险。也就是说,没有按照规定的险种缴纳。”。

米克解释完之后问罗老。“你公司的这个职员到底是什么情况?”" "

罗老回答说。“这是第一种情况。我们没有付款。但是我们没有缴纳也是有原因的。

他入职的时候说自己是农村的,以后打算回老家,买社保没用,所以公司不同意给他交社保金,让公司给社保补贴。

所以他自己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的申请书》,内容是本人个人原因,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在公司领取社会保障补助金。由于本人没有投保,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因为有这样的申请书,多年来公司没有给他参加社会保险,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会保障补助金。”。

米克说:“严格来说,这四种情况都是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这四种情况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在实践中,根据现实的考虑,很多地区的法院对“依法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条款进行了有限的解释。

例如,在第一种情况下,未付,法院可能认为“未付”是需要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但是,还没有缴纳,也有特殊的情况。如果工作人员写书面申请或声明不交自愿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上有三种处理模式。

北京、天津、重庆的处理方式:单位有自愿申报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如果双方不通过社会保障补助的形式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障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承诺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的承诺,应无效。因此,除非单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即使劳动者自行提出申请或声明,也承认“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后,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江苏、浙江、上海的处理模式《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的目的是促进单位的诚信,但是,如果不是工作原因,而是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支持因此而辞退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广东江西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工人不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工人有一定的错误,因此不支持工人进行突然袭击,因此辞职。劳动者首先要给单位合理的期限(如一个月),以补充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此补充手续,劳动者应据此辞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罗老听了米克的解释,连忙问道。“米克锅,我们公司在杭州,根据浙江的处理方式,不会支持经济补偿吧?”

米克回答说。“是的,员工花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的申请书》,在这种情况下,江浙沪的法院不支持员工因此辞职。

职的经济补偿。广东、江西等地,也给了单位一个补缴的缓冲期。所以,这些地区的用人单位,即使真心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的,规避风险考虑,也要让员工写上这么一张申请书或声明书,还是很管用的。”

听说公司不用给这个员工经济补偿,洛洛突然就高兴起来了,也变得更加好学,柔声道:“米克锅锅,那其他的三种情形呢?”

米克:“第二种情形,‘未足额缴纳’是最常见的。第三种情形,‘欠缴社保费’也很多。那‘未足额缴纳’和‘欠缴社保费’,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呢?司法实务中,对此也是没有统一意见的,各地的处理也是各异。

比如说:天津、重庆地区就认为,‘未足额缴纳’和‘欠缴社保费’均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支持劳动者据此辞职的经济补偿。

但是,北京、广东、湖南等地就认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据此辞职,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形。

所以,北京等地的用人单位,如果从没给员工缴纳过社保费的,当发现员工蠢蠢欲动,想拿这个作为撒手锏辞职的时候,赶紧先下手为强吧,随便给员工按最低标准缴纳一个月的五险。此时,员工再想据此辞职,法院也就不支持经济补偿了。

江苏和上海地区,只要是非因单位原因导致‘未足额缴纳’和‘欠缴社保费’的,也是不支持劳动者据此辞职的经济补偿。所以,这些地区的单位,聪明的做法就是让员工务必写申请,那就变成是非因单位的原因了。”

米克接着说:“我们再说最后一种情况,‘未按规定的险种缴纳’,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地区的意见还是比较统一的,会认定‘未按规定的险种缴纳’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据此辞职,单位是要给经济补偿的。当然,江苏和上海地区,如果是单位没有恶意,非因单位原因造成‘未按规定的险种缴纳’的,一样不支持经济补偿。那在这两个地区,员工的一份申请就可以凸显了单位的非恶意了。”

洛洛听到米克说了这么多,这么详细,眼睛中都冒出小星星了,说:“米克锅锅,我真的好葱白你啊,你真的好腻害啊!”

米克听到洛洛这样一个美女葱白自己,嘴巴都乐歪了,说:“千万别迷恋哥,哥不是传说。而且,哥还没说完呢。”

米克接着兴致勃勃地说:“我还要特别说一下深圳地区的处理模式。这四种情况,深圳地区都认为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但是,深圳地区有特区立法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单位缴纳,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据此辞职的,才支持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是深圳的企业,突然有一天,收到劳动者的一个快递,要求企业依法补缴社保,那作为企业的HR就要知道,劳动者下一步想干什么了?他肯定是等着企业在一个月内没有补缴,然后他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经济补偿。

所以,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么操作呢?你说呢,小洛洛。”

洛洛想了想,回答道:“是不是务必在一个月内给劳动者补缴社保呢?”

米克赞赏道:“是滴。你说得很对。”

洛洛也想到一种情况,赶忙问:“米克锅锅,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社保代缴的现象,比如说,员工在A公司上班,A公司挂靠B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那这种情况下,算‘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吗?”

米克回答:“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单位‘未缴纳社保’,显然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如果拿这个作为杀手锏提出辞职的话,经济补偿还是要支持的。当然,江苏和上海地区,主要看单位的主观恶意,所以说,让劳动者写一份书面代缴申请,那法律后果可能就大大不一样了。”

全部的疑问,洛洛都解决了,她真的很高兴,她又get到新的知识,还有一些操作技巧。她说:“米克锅锅,我都get到了,我要为你疯狂打call。come on,劳动法库的酷(库)友们,如果你也get到了,手手动起来,一起来为这篇文疯狂打call。左点赞,右点赞,谁不点赞谁小狗。”

米克:……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一、如果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不管有用没用,企业务必要求员工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申请书》。

二、未足额缴纳和欠缴社保费,在很多地区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从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按照当地最低标准给员工缴纳一个月的五险即可。

三、江苏和上海,不论什么情形,只要企业无恶意的,均不支持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所以,让员工签署申请书是很有必要的。

四、深圳的企业收到员工要求依法补缴社保的申请,一定要重视起来并予以在一个月内办理补缴事宜,否则,员工下一步一定是要求被迫辞职的。

实际上,随着社保费用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合规化一定是未来的趋势,建议企业要尽早考虑社保合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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