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业
那些东西
1高科技企业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
小王
申世少美,听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15%的折扣税率,你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华化(2016) 32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承认,高科技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身世小
满足条件
(1)企业在申请承认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2)企业自行研发ampd、通过转让、期货、收购等方式获得对主要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4)R & amp;d及从事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的技术人员占该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企业近3个财政年度(按实际营业时间不到3年的实际营业时间计算)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如下:
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
比率比5000万韩元(含)高5% 5000万韩元~ 2亿韩元(含)以上4% 2亿韩元以上3%以上。
(6)近一年来,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没有占到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高科技企业
汇款报告注意事项
小王
听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付时要填写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情况和明细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这张表的填写很讲究!
身世小
注意事项
1.高科技产品(服务)进口
所谓高科技产品(服务)收益是指研发amp是指企业通过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获得的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收入之和。企业对上述收入起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技术收入如下:
(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数据系统等向社会和企业外部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和市长/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和其他类型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发收入:是指企业从社会各方面委托研发、中间试验和新产品开发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当准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备资格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或验证。
2.总收入
总收入=总收入-不应纳税收入。
总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主要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
4.研发费用的收集范围
研发费用指标
范围人力人力成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聘科技人员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开发和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原型和一般测试手段采购费、试验产品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调整、检查、检查、维修等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研发ampd活动的坚固性
定资产租赁费。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 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其他费用 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