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条件
(一)补充和申请机动车登记证。
补充车注册证书必须本人向注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充车注册证书必须提交检查车,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疾、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并补充机动车注册证书的,可以用相关证书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申报。
(二)交换机动车登记证。
机动车登记证明受损或满满后;
驾照、号码牌、交换领、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应提交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三)换卡。
车牌丢失、丢失或损坏。
(d)更换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执照丢失、丢失或损坏、签名到期。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一)补充和申请机动车登记证。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由受理机构提供)
2.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1份,自有);
3.汽车检查记录表(纸原件1份,由受理机关提供)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由仲裁机关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调解、判决、判决、转让机动车所有权,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通过公安机关破案返还的被盗车辆,不得补充登记证书。还必须提交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颁发的未收车登记证书。
5.第一次申请注册证的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代理人申请的话,纸原件1份,拥有)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1份,拥有),并通过网络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提交。
(二)交换机动车登记证。
1.《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由受理机构提供)
2.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1份,自有);
原注册证明书(原1份,自有);
4.《委托书》(如由代理人申请,纸张原件1份,拥有)和代理人证书(原件1份,拥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通过手机。
(三)换卡。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由受理机构提供)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1份,自有);
3.属于号码牌变更,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也要返还(自有)。
4.《委托书》(如由代理人申请,纸张原件1份,拥有)和代理人证书(原件1份,拥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通过手机。
(d)更换驾驶执照。
1.《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由受理机构提供)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1份,自有);
3.如果属于交换驾照,则必须返还未丢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自有)。
4.《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如由代理人申请,纸张原件1份,拥有)和代理人证书(原件1份,拥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通过手机。
温馨提示:交换领汽车号牌、驾照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12123应用程序申请。
三、材料基础
《委托书》第11条、《委托书》(公安部第124号命令)第43条、第44条。
四、接受标准
1.内容真实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编写新闻稿
素材真实。
六、收费标准和标准
(a)收费标准: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发行价格[2004] 2831号);
2.《委托书》(甘加比[2005] 270号);
3.《委托书》(发行价格[2017] 1186号)。
(b)收费项目:
1.机动车驾驶证10元/本;
拖车反光车牌50元/面;
汽车反光车牌100元/份;
摩托车反光车牌35元/面;
汽车注册证书10元/本。
Ix。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对本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提交规定的材料,反映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处理基本过程
(一)补充和申请机动车登记证。
1.车辆检查
2.业务受理;3.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业务受理;
2.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补换领号牌。
1.业务受理;
2.核发号牌或临时号牌;
(四)补换领行驶证。
1.业务受理;
2.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八、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