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行:马景浩说他是会计。
2022-11-07 22:37在北京发布
企业所得税各种费用的税前扣除比率问题一直是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纳税申报期间,我们整理了3对共9个费用的税前扣除率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个;一个。工作;工作。1
收入基准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批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批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署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担协议(以下简称分担协议)的相关企业,其中一方可以扣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率以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根据分担协议将其中部分或全部归其他当事人扣除。对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以不按上述方法计算归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款等不超过余额18%(包括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额部分,结转后允许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根据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交易双方和员工、代理人、代表等除外)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就不能扣除。
二、企业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理合同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企业以现金等不转账的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股权性证券而支付给相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不得扣除。
两个;两个。这个;这个。2
以利润为基准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为扣除限额而进行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将在结转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进行的公益事业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富宾公告》2019年第49号)的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目标扶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为目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授权实际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在目标扶贫地区消除贫困可以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向承担传染病预防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应对新型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以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三;3
以工资为基准的扣除项目
职员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