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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室网上申报】市人民社会局重要通知

时间:2023-03-10 20:26: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疫情防控期间

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各技术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定部署,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要求,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承担水土责任、水土责任、水土责任。

第一,尽最大努力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1.各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将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到期、医学观察期到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二)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2.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以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3.对于政府延迟复职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按照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应当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并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的方式给予照顾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取的延迟恢复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传染病等影响而停工的,应当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多30天)与劳动者一起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有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的人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

(三)合理安排临时工休息休假。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休假和提前停工的工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休假的人,支付比本人工资少200%的劳动报酬。

6.政府采取的重新开工延迟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按时重返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经与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职工带薪年假安排。其中,员工的累计工作不到一年为10年,连休为5天。满10年不到20年,连休10天;满20年的,连休15日。工人在带薪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用人单位受传染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班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待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裁员或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返还。

8.受传染病影响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e)加强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转移

9.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积极发挥基层协调机构的作用,萌发劳动纠纷,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劳动纠纷当事人通过性劳动纠纷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要充分利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网络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在异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的次数。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无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将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将继续计算。受传染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推迟审理期限。

第二,实施社会保障措施。

10.为维护公共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对要求,根据苏州市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复工、复工时间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在2020年2月对职工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申报、结算期间和征收、到期期间,并及时通报社会,确保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11.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要求,会同卫生、卫计委、财政局等部门,在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预防和治疗工作中,密切跟踪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新冠病毒肺炎的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情况,通报有关信息。在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防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型新冠病毒肺炎或死于新型新冠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对上述对象申报工伤,事实清楚,资料完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天内完成认定工作。

12.及时实行工伤保险待遇。临时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标准)适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被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大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障管理机关开设工伤待遇,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投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推迟劳动能力鉴定集中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积极宣传人类社会服务问题。

面办理

13.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

14.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各地应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各地微信公众号或网上申报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各类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四、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15.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人员落实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接触对象分为一档300元/天,二档200元/天。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等文件,增核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五、做好技工院校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

16.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一律暂缓组织开展线下集中服务,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推迟全市各类技工院校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学生一切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院校领导带队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全面摸排师生员工寒假期间行程动向,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学校医务室要充足预备相关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六、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17.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8.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要密切关注疫情情况,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人社工作运行态势。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暂缓2020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七、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迅速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抓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来源:苏州日报(ID:suzhou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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