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听取了《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说明》和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
记者获悉,北京此次通过有关城市更新的立法,强调了首都的特点,明确了适用范围,对“更新是什么”、“更新是谁管理的”、“更新依据是什么”、“如何推进更新”、“谁更新”、“如何更新”等问题都做出了规定。法案提出,北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个更新内容。
看点1
为什么要更新对城市的立法?
北京为什么要对城市更新立法?2017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在忽视非首都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推进城市库存资源的有机更新。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城市更新措施。
2020年11月,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发表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解释,提出了城市更新的八大目标任务:改善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城市生态恢复和功能改善项目。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旧小区改造。加强城市防洪排水能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市化建设。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洋受市政府委托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崔洋介绍说,在条例的立法背景下,北京市作为保障民生和促进发展的重要工作进行了城市更新。市委城市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城市更新咨询小组,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并设有实施、计划政策、资金支持等3个工作专题组。北京正在逐步形成旧的单层庭院、危楼、旧小区、旧工厂、效率低下的产业园区、旧的效率低下的建筑物、传统商圈等多种类型的城市更新项目,并推动其实施。
“在北京城市更新类型、数量、减缩双控发展要求下,房地产权利人更新意愿不高,社会资本投资动力不足,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规划先导,加强政策保障,明确各方主体权益和利益,有效推进城市更新措施。崔洋说。
看点2
什么是城市更新?你在处理什么内容?
据悉,此次城市更新立法、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服务首都功能、传承历史脉络、坚持“改造”,加强旧城整体保护。同时,立足于城市减重发展的新阶段,加强规划引导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解决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渠道不畅等问题。
立法坚持民生导向,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加强社会安全风险防范控制,要求相关决策机关依法落实重大决策程序。
法案强调首都的特点,明确适用范围,解决“更新是什么”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北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五大类,12个更新内容。
其中包括更新居住类城市,保障旧平房院子、危楼、旧小区等住宅安全,提高居住质量。推进以提高库存空间资源、提高效率为主的产业城市更新,如旧工厂、低效工业园区、陈旧低效建筑、传统商业设施等。更新旧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充短板的设施类城市更新。统筹绿色空间、滨海空间、缓慢系统等提高环境质量的公共空间城市更新库存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城市更新。
看点3
谁负责城市更新?根据是什么?
法案将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组织协调,解决“谁来管理”问题。明确市级调整、地区级主策、街道乡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城市更新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城市更新组织的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级政府责任分工,市住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等,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同时,法案还建议地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重点项目、重点街区的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街区更新,共治政府、居民、市长/市场主体,建立共享平台,解决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理解和反映居民和村民的更新需求,组织居民和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更新标准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法案从规划和实施两个层面为更新项目的落地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依据。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协调和区域协调,引领项目实施。先治理后更新、完善城市功能短板、加强现有建筑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风貌等11个城市更新的基本要求得到了明确。
就《促进更新的办法》而言,法案严格按照住房和城市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建设规模激励、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布局方式、土地过渡期、土地更新和弹性年度、包括地面在内的规划、土地激励保障措施。同时明确了财税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
看点4
城市由谁更新?如何更新?
法案规定,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是城市更新财产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房地产开展更新活动,依法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积极履行业主
义务,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执行经依法表决、审查通过后的实施方案等方面义务;兼顾少数人利益,明确了受侵害业主的权利救济渠道。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了实施主体、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规则及主要职责,规定实施主体应当依法编制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内物业权利人达成共同决定。
条例草案还对实施方案表决进行规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业主依法对共有部分的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其中,对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相关业主进行表决。规定街道(乡镇)、村(居)委会依申请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推进多元共治。对于拒不执行实施方案或者少部分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明确了相应的异议处置机制。
条例草案从优化实施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督上,解决“怎样更新”的问题。结合城市更新各类项目特点,分类明确更新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支持政策。优化项目实施与管理,明确项目库管理与城市更新计划管理机制,规定了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并进一步优化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具体包括并联办理、提前开展招投标、审批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等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市级监督指导区级、区级全过程监管项目的管理要求。社会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建议进一步研究鼓励自主更新、引导公众参与等内容
针对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也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涉及鼓励自主更新、引导公众参与等方面内容。如鼓励多个相邻城市更新项目的物业权利人采用合伙、入股等方式开展自主更新;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中居民的诉求协调平衡机制,便于更好地指导工作实际,提高更新效率。
此外,据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介绍,调研中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库由谁建立、如何入库等方面的内容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遴选方式,明确细化项目库的申报主体和程序,更好地引导各方形成预期、有序参与。
同时,为保障条例草案中的相关制度设计能够真正落地实施,建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政策配套、与专项规划相衔接的投资规模分析、社会资本引入机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规配套文件,同步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宣传。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