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国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或客户不接受更换或迟交国外,出口工厂必须准备进口退货或返还国内。
1.出口货物退货程序(由于货物质量或规格问题,可以安排退货通关进口)
1.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提交《直接退运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直接作出返还许可决定。
3.申请人持批准书先申报出口,然后按照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
二、退款要求:
1、原来的出口申报书不超过一年
2、如果需要退税,必须提供退税证明。
3、需要中间检查。
三、退款所需信息:
1、《直接退运申请书》及相关情况说明
2、直接退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海关申报表联盟、海关委托书、直接代办退款手续的委托书、合同、装箱单、FP、提单、提单等。
4.如果没有入境货物通关书、检验检疫证明(重检报告)和其他进口环节需要提交的监督证明,则需要说明理由。
5、国税厅签发的微细金退税证明书或退税证明书。
4,出口商品再进口条件
1、原来的出口申报书无论超过一年还是不超过一年都可以。
2、要交保证金。
3.退出回到工厂后,正常6个月内必须再出口
4、需要中间检查。
五、返还维修过程返还:
1、制造商提供基本申报信息。
2、到达后,申请返还申报,准备期中检查。
3、工厂进行商品维护。
4.维修完成后,远航出口、进口数据核销、保证金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