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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年度税收申报表】关心!云南将从明年开始统一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纳税期限。

时间:2023-03-11 11:46: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手持春城信为了优化云南省的经营环境,推进税收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机关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网站截图

(要求起草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云南省经营环境,推进经营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运营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统一云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现发布如下公告:

第一,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剩余额缴纳的房地产税按年征收,上下两次申报税金。上半年要缴纳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要缴纳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

第二,该公告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月日

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释

一、发布背景

为了推进“房管服”改革,优化云南省的经营环境,促进税收便利化,减轻纳税人运营税负担,根据《税务总局合并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总局发[2019] 223号)提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云南省行政管辖区内的按照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剩余额缴纳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考虑到纳税人过去的纳税习惯,尽量减少纳税人占用资金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根据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剩余额缴纳房地产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限在一年中下半年申报两次纳税,上半年在6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在12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

四、公告的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有修改意见,请在2019年11月26日之前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871-63649332(传真)

邮政编码:650051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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