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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综合所得申报】如何区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经营收入和分配?

时间:2023-03-11 15:51: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据最近几位律师事务所财务显示,律师事务所是2021年新成立的,2021年律师事务所亏损,但律所需要向合伙人预付工资和其他提成,这是合伙人的收入吗?如果是合伙人的收入,应该如何申报经营收入获得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法务所财政在合伙人有二次分配的情况下,即2021年分配上一年的经营收入(留存收益),并询问合伙人,这些股息和分配是否超过了当年经营成果的分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段视频中说得很清楚,律所会计分不清【合伙人的经营收入】和【合伙人的分配】。

合资企业的经营收入,如果上一年合资企业出现亏损,先弥补亏损,然后按照合伙人协议的比例分给合伙人,合伙人的经营收入就是经营成果。合伙人的分配是交易结算。也就是说,合伙人根据税后可分配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果)提取。其中包括每月支付的合伙人工资、不定期分红。

“合伙人的经营收入”和“合伙人的分配”的关系是合伙人的经营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以分配给合伙人的金额。年初有留存收益或亏损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分配给合伙人的金额是年初留存收益(或亏损)今年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营业收入。

例:A律师事务所有4名合伙人,2021年经营收入为100万韩元,其中合伙人张律师的经营收入分为50万韩元。张律师扣除只有6万韩元的费用,特别扣除1.2万韩元,特别追加扣除1.8万韩元,张律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张律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6-1.2-1.8)* 30%-4.05=8.5万韩元

张律师可以分配的金额=50-8.5=41.5万韩元

张律师每月提取1.5万韩元,季度末作为股息提取4万韩元,年末作为股息提取7.5万韩元。

张律师总取款=1.5 * 12 4 * 4 7.5=41.5万韩元

由此可见,A律师事务所分配给合伙人的41.5万人是税后收入,也是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的往来结算,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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